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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咸阳市东庄水库库区周边管理条例

    1. 【颁布时间】2025-5-28
    2. 【标题】咸阳市东庄水库库区周边管理条例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陕西省咸阳市人大常委会
    6. 【法规来源】https://lfgl.sxrd.gov.cn:8013/web/#/details/7709fcee4feeb7ef271d746e8af77b41?text=&title=%E5%92%B8%E9%98%B3%E5%B8%82%E4%B8%9C%E5%BA%84%E6%B0%B4%E5%BA%93%E5%BA%93%E5%8C%BA%E5%91%A8%E8%BE%B9%E7%AE%A1%E7%90%86%E6%9D%A1%E4%BE%8B&searchType=0

    7. 【法规全文】

     

    咸阳市东庄水库库区周边管理条例

    咸阳市东庄水库库区周边管理条例

    陕西省咸阳市人大常委会


    咸阳市东庄水库库区周边管理条例


    咸阳市东庄水库库区周边管理条例



    (2025年4月23日咸阳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5年5月28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东庄水库库区周边管理,依法保障东庄水库库区周边的生态安全和高质量发展,保护传承弘扬泾河流域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国务院《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陕西省渭河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东庄水库库区周边生态保护修复、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防洪、水污染防治以及高质量发展和文化保护传承弘扬等相关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东庄水库库区周边管理范围,是指东庄水库库区保护范围线外延一千米区域内的地带。

    东庄水库库区周边管理范围在东庄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陕西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东庄水库库区周边管理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政府主导、部门共治、社会参与、协同治理、综合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对东庄水库库区周边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负总责;库区周边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库区周边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库区周边的镇人民政府依法做好辖区内库区周边管理的有关工作。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库区周边管理统筹协调机制,制定库区周边协同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库区周边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

    市、库区周边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条例,研究制定促进库区周边发展的配套政策措施,统筹推进库区周边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

    第六条 市、库区周边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库区周边管理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工作;

    (二)水旱灾害防御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

    (三)水域岸线管控和保护工作;

    (四)水生态修复治理工作;

    (五)水土流失综合防治工作;

    (六)建立水库生态流量监测预警体系;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市、库区周边县(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定期向社会公布饮用水水源水质状况信息。

    第八条 市、库区周边县(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部门,根据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渭河生态区保护利用规划,做好相关产业发展规划衔接工作,发布库区周边产业发展指导目录,定期评估调整禁止和限制类产业目录。严格控制在库区周边布局高耗水、高污染或者高耗能项目。

    第九条 市、库区周边县(市)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实施与库区周边生态系统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的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经济运行调控目标、政策和措施,统筹协调解决水库正常运行和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工业经济运行中的相关问题。

    第十条 市、库区周边县(市)公安机关应当做好库区周边交通安全与交通秩序的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库区周边环境污染犯罪。

    第十一条 市、库区周边县(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对库区周边国土空间实施用途管制。

    库区周边的国土空间开发利用活动应当符合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并依法取得规划许可。

    第十二条 市、库区周边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指导村镇建设中,督促严格落实国土空间规划及库区周边用途管制相关要求,配合相关部门促进库区周边与泾河流域生态环境共建共保、基础设施互联互通。

    第十三条 市、库区周边县(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泾河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负责库区周边公路规划、建设、养护、路政管理及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监管。

    第十四条 市、库区周边县(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泾河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优化农业产业布局,发展区域优势农业产业,依法监督库区周边化肥农药减量增效、畜禽水产健康养殖、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等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推广生态种植、养殖。

    第十五条 市、库区周边县(市)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深度挖掘弘扬泾河流域文化蕴含的精神内涵和时代价值,加强库区周边不可移动文物、农耕文化遗产保护,研究文化发展脉络,保护传承发展泾河流域优秀传统文化。

    市、库区周边县(市)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统筹库区周边文化、旅游、体育、生态、水景观等资源和水利工程设施,培育泾河流域文化标志性的旅游目的地和文化旅游精品线路,发展生态旅游。

    第十六条 市、库区周边县(市)应急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强化库区周边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工作。

    第十七条 市、库区周边县(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实施库区周边天然林、野生动植物栖息地保护工程,建立库区周边森林资源动态监测体系,加强对库区周边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检疫和防治。

    第十八条 市、库区周边县(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推进库区周边体育产业与健康、文化、旅游、养老、科技等融合发展,探索并推进库区周边水域普惠性涉水体育项目建设。

    第十九条 东庄水库库区周边管理范围内禁止从事以下活动:

    (一)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

    (二)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设项目;

    (三)采石、采矿、挖砂等影响生态环境的活动;

    (四)向水体或者河道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渠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

    (五)破坏野生动物栖息环境和野生植物生长环境;

    (六)破坏生态治理修复工程和设施;

    (七)损坏、擅自移动界桩、界牌及保护标志;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 库区周边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建设水污染防治设施,排放水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严禁超标超总量排污。

    第二十一条 市、库区周边县(市)人民政府开展库区周边生态保护与修复,应当实行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系统治理,在确保防洪、供水安全的前提下,因地制宜,与库区周边的自然风貌相协调,融入水文化特色,建设集防洪、生态保护等功能于一体的绿色生态走廊。

    库区周边治理修复工程应当按照规定依法履行相关的审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 市、库区周边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处理好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关系,统筹规划建设库区周边农村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改善库区周边生态环境,科学、合理布局产业和建设项目,协同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和新型城镇化战略的实施,促进库区周边城乡融合发展。

    第二十三条 市、库区周边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渭河流域文化保护传承弘扬规划,探索建立库区周边文化生态保护区,支持库区周边泾河流域文化旅游融合,推动文化旅游高质量发展。

    市、库区周边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反映泾河流域地方特色、体现泾河流域文化精神、适宜普及推广的音乐、舞蹈、戏剧、体育等纳入公共文化服务目录,创新提供优质公共文化服务,打造文化品牌,推动泾河流域优秀文化遗产活化利用和传承。

    第二十四条 市、库区周边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库区周边的管理和保护工作,保障财政资金投入。

    鼓励和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库区周边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

    第二十五条 市、库区周边县(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立库区周边跨区域、跨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对开发建设、垃圾处置、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污水处理等事项开展联合巡查和执法,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合。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库区周边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用于库区周边的自然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治理和修复、绿色发展、民生保障等。

    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指定相关部门或者机构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具体工作,依法追究损害库区周边生态环境单位和个人的赔偿责任。

    对库区周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检察机关、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和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第二十八条 市、库区周边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覆盖库区周边区域的智能化监测网络,利用卫星遥感、无人机巡查、物联网传感器等技术,对库区周边环境进行实时监测和管理,提升生态保护效能。

    第二十九条 市、库区周边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库区周边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宣传教育,探索建立库区周边生态文化宣传教育基地。

    报刊、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网络媒体等应当加强库区周边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

    第三十条 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自治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库区周边保护治理工作,对库区周边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进行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破坏库区周边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市、库区周边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和处理制度。

    对在库区周边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一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东庄水库库区周边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关于东庄水库库区保护范围的含义,是指为确保水库安全,在库区管理范围基础上外延的一定区域,具体为坝址以上、库区两岸土地征用线以上至第一道分水岭脊线之间的陆地。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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