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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药监局关于《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1. 【颁布时间】2025-6-23
    2. 【标题】国家药监局关于《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6. 【法规来源】https://www.nmpa.gov.cn/xxgk/ggtg/hzhpggtg/jmhzhptg/20250624153604180.html

    7. 【法规全文】

     

    国家药监局关于《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药监局关于《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药监局关于《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药监局关于《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25年第61号)



    为贯彻执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进一步规范化妆品原料管理,鼓励原料创新,现就《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经注册、备案的化妆品新原料投入使用后3年安全监测期满未发生安全问题的,纳入《目录》。为便于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管理,国家药监局将《目录》分为Ⅰ和Ⅱ两个清单管理。对国家药监局2021年发布的《目录》进行局部修改完善,作为《目录》Ⅰ管理。化妆品新原料安全监测期满纳入《目录》的,作为《目录》Ⅱ管理。
    二、《目录》Ⅰ(见附件1)在国家药监局2021年发布的《目录》基础上,不再保留“产品最高历史使用量”这一项目,对有关原料中文名称或者INCI名称/英文名称予以规范,同时根据《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调整有关原料的备注内容等。《目录》Ⅱ(见附件2)纳入“N-乙酰神经氨酸”和“β-丙氨酰羟脯氨酰二氨基丁酸苄胺”两个化妆品新原料,上述两个新原料经备案后,安全监测期已满3年,经评估符合相关法规要求。《目录》调整说明见附件3。
    三、国家药监局建立《目录》动态调整机制,对《目录》实行动态更新,根据科学研究进展、行业发展和监管工作实际等,对《目录》进行补充、完善、勘误等。
    四、自即日起,国家药监局不再以公告形式发布《目录》,更新后的《目录》以及《目录》调整说明将通过国家药监局网站及时主动公开。查询渠道为国家药监局官方网站(http://www.nmpa.gov.cn/)“化妆品—化妆品查询—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
    特此公告。


    附件:1.《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Ⅰ
    2.《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Ⅱ
    3.《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调整说明


      国家药监局

      2025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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