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龙洞堡国际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贵阳龙洞堡国际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
贵阳龙洞堡国际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贵阳龙洞堡国际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市政府令11号,2013年11月5日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9年7月15日公布的《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阳市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等17件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改;根据2020年12月23日公布的《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阳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等76件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改;根据2021年7月23日公布的《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阳市结建防空地下室维护管理规定>等43件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改;根据2022年12月19日公布的《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阳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等59件规章的决定》第四次修改;根据2024年10月24日公布的《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阳市商品房预售款使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10件规章的决定》第五次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贵阳龙洞堡国际机场(以下简称机场)的净空和电磁环境,确保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无线电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的保护,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处理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工作中的有关重大问题。
县级人民政府按照职责负责本辖区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商机场管理机构建立完善巡查、报告、举报、处置等工作联动机制,研究处理管理工作中的有关具体问题。
第四条 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和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一)发展改革部门在审批、核准、备案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的建设项目时,应当知会机场管理机构;
(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按照机场净空参考高度图,将净空分区边界及各分区管控要求等内容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在审批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建设项目时,应当书面征求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意见;
(三)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升放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无人驾驶航空器、风筝、孔明灯、烟花等违法行为;
(四)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在建工程使用的施工塔吊、吊车等机械设备的高度管控和净空超高处置,监督建设单位按照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设置航空障碍灯并保持其正常状态;
(五)气象部门负责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升放活动的监督管理;
(六)体育部门负责空中体育活动的监督管理;
(七)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影响飞行安全情形的处置;
(八)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协调无线电管理机构处置无线电基站频率监测和航空无线电频率干扰事件。
交通、应急、农业农村、林业、生态环境、市场监管、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依法划定并经批准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和电磁环境保护区应当纳入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
机场改(扩)建或者行业标准变化的,其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区范围应当进行相应调整。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对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的安全意识。
鼓励公众对影响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的违法行为进行劝阻,并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二章 净空保护
第七条 机场净空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排放影响飞行安全的烟雾、粉尘、火焰、废气等物质;
(二)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三)设置影响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或者飞行员视线的灯光、标志或者物体;
(四)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五)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垃圾等物质,或者燃放烟花、焰火;
(六)在机场围界外5米范围内,搭建建筑物、种植树木,或者挖掘泥土、堆积物体等影响机场运营安全的行为;
(七)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影响机场净空保护的行为。
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外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不得影响机场净空保护。
第八条 在距离机场跑道两侧8公里和两端8公里的范围内,不得设置易吸引鸟类及其他动物的露天垃圾场。
第九条 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内实施人工降雨作业的,应当向民航空中交通管制部门申报作业空域和作业时限。依法获经批准后,作业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空域和时限实施作业。
第十条 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设置220千伏及以上的高压输电塔的,应当按照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设置航空障碍灯或者标志,保持其正常状态,并向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空中交通管制部门和机场管理机构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障碍物,以及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外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高大建(构)筑物,应当按照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设置航空障碍灯和标志,并保持其正常状态。
第十二条 机场跑道两端向外延伸4.5公里、跑道中线及延长线两侧各750米区域内,可能影响飞行安全、妨碍或者混淆对地面航空灯识别的非航空地面灯,应当熄灭、遮蔽或者改装。
第三章 电磁环境保护
第十三条 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设置、使用非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的单位,应当依法办理报批手续。
第十四条 机场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禁止下列影响电磁环境的行为:
(一)修建架空高压输电线、架空金属线、铁塔、铁路、公路、电力排灌站;
(二)存放金属堆积物;
(三)种植高大植物或者安置高大物体;
(四)掘土、采砂、采石等改变地形地貌的行为;
(五)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无线电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的行为。
在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外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不得影响机场电磁环境。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的无线电台(站)和其他仪器、装置,不得妨碍机场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的正常使用。
第四章 升空物管理
第十六条 机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饲养、放飞鸟类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禁止饲养、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动物和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孔明灯、风筝、滑翔机、动力伞以及其他升空物体。
第十八条 在机场管制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升放无人驾驶航空器。确需实施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的,应当依法报空中交通管制部门批准,并制定管控措施,不得影响机场飞行安全;飞行活动过程中发生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处置,服从空中交通管制部门指令。
第十九条 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外,升放的各类升空物体,不得影响机场净空保护。
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外,经依法批准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应当有可靠的固定设施,并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操作规程。升放现场应当有专人监控,发生非正常情况或者可能危及飞行安全的情况时,应当立即停止升放活动,并及时向气象主管部门和空中交通管制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机场邻近区域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会同机场管理机构建立的工作联动机制应当包含空飘物管控内容,并划定空飘物防治重点区域,明确有关部门职责和应急处置程序。
空飘物防治重点区域,主要包括机场范围及邻近航道区域周边的广场、公园、景区、公墓、施工工地、废品收集点、露天垃圾站等场地。
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空飘物防治重点区域的管控,避免产生影响飞行安全的空飘物。
第二十一条 信鸽协会等组织应当做好组织管理和行业自律工作,在放飞信鸽和组织竞翔比赛等活动时,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得影响机场飞行安全。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的违法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二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的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是指以机场基准点为圆心、水平半径55公里的空间区域,分为净空巡视检查区域和净空关注区域;净空巡视检查区域,是指机场远期规划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0公里、跑道端外20公里以内的区域;净空关注区域,是指净空巡视检查区域之外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域。
(二)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是指机场总体规划区域内的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和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是指机场远期规划跑道中心线两侧各500米、跑道端外500米以内的区域;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是指以机场跑道两端入口为圆心、13公里为半径的弧和与两条弧相切的跑道的平行线围成的区域。
(三)机场管理机构,是指贵州贵阳龙洞堡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四)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是指中国民用航空贵州安全监督管理局。
(五)无人驾驶航空器,是指没有机载驾驶员、自备动力系统的航空器,按照性能指标分为微型、轻型、小型、中型和大型。
(六)空中交通管制部门,是指中国民用航空西南地区空中交通管理局贵州分局。
(七)机场管制空域,是指机场障碍物限制面区域上方的空域,以及障碍物限制面区域以外、机场净空保护区域以内且真高120米以上的空域;机场障碍物限制面区域,是指以批复的机场远期规划跑道为基础,根据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划设锥形面、内水平面、进近面、过渡面、内进近面、内过渡面及复飞面等形成的区域,其范围大约为机场远期规划跑道两侧各6公里、两端各外延15公里所形成的区域。
(八)机场邻近区域,是指机场跑道两侧各4公里、跑道北端向外延伸7公里、跑道南端向外延伸10公里所形成的区域,具体包括下列区域:
1.双龙航空港经济区:小碧乡人民政府辖区范围内的阳明花鸟市场、医药物流园、双龙生态公园,以及大地村、小碧村、罗吏村、马寨村、秦棋村、猫洞村、黄泥甫村、黄泥哨村、下坝村、甘庄村、云盘村、水坝村、柏杨村等村民委员会管理范围,龙洞堡街道办事处辖区范围内的大坡东、见龙路、龙水路、水塔坡等居民委员会管理范围;
2.南明区:云关乡人民政府辖区范围内的食品工业园和云关村村民委员会管理范围,永乐乡人民政府辖区范围内的干井村、水塘村等村民委员会管理范围;
3.乌当区:高新街道办事处辖区范围内的阿栗村村民委员会管理范围;
4.花溪区:孟关乡人民政府辖区范围内的石龙村、谷立村等村民委员会管理范围。
(九)空飘物,是指在机场及周边区域易被风吹起的边长或者直径0.3米以上的各类材质的块、条、幡、网、袋、膜等物体,以及机场及周边区域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气球,但系留气球、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探空气球等除外。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2001年6月20日贵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的《贵阳龙洞堡机场净空保护区域饲飞鸟禽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