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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

    1. 【颁布时间】2024-12-10
    2. 【标题】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四川省雅安市人大常委会
    6. 【法规来源】https://www.yasrdw.gov.cn/news/yasrd_06/20241210/2412106785226436.html

    7. 【法规全文】

     

    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

    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

    四川省雅安市人大常委会


    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


    第六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和废止地方性法规,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审议表决两个月前,将地方性法规草案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征询意见。

    第六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与其他地方性法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提案人应当予以说明并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应当同时提出修改或者废止其他地方性法规相关规定的议案。

    法制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认为需要修改或者废止其他地方性法规相关规定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规定明确要求有关机关对专门事项作出配套规定的,有关机关应当自地方性法规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作出规定,并报常务委员会备案。地方性法规对配套规定制定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有关机关未能在期限内作出配套规定的,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说明情况。

    第六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组织对有关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中的重要制度进行立法后评估。评估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六十五条 对本市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根据维护法制统一的原则和改革发展的需要进行清理。

    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已经生效施行的地方性法规定期进行清理,提出处理的意见。

    地方性法规清理情况以及处理意见,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经主任会议同意的地方性法规清理意见,应当作为编制、调整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的依据之一。



    第八章 市人民政府规章的备案审查

    第六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在公布后的三十日内,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报送备案的文件,应当包括备案报告、规章正式文本和说明等文件,并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制定依据。

    第六十七条 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及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市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或者存在其他合法性问题的,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同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它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市人民政府发布的规章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市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相抵触的,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第六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报送备案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进行主动审查,并可以根据需要进行专项审查。

    第六十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在审查中认为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市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或者存在其他合法性问题的,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也可以由法制委员会与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召开联合审查会议,要求市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到会说明情况,再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市人民政府应当在三十日内研究提出是否修改或者废止的意见,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反馈。

    第七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根据本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审查意见,市人民政府按照所提意见对其制定的规章进行修改或者废止的,审查终止。

    第七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经审查认为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市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或者存在其他合法性问题需要修改或者废止,而市人民政府不予修改或者废止的,应当向主任会议提出修改、废止或者撤销的建议、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第七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加强与提出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沟通,增强审查研究的针对性、时效性,按照规定要求,将审查情况向其反馈,并可以向社会公开。

    第七十三条 备案审查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对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及时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四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是否属于本条例所称本市特别重大事项,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七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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