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各级人民法院凡到外地逮捕人犯时必须与当地公安部门联系的通报

    1. 【颁布时间】1951-11-19
    2. 【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各级人民法院凡到外地逮捕人犯时必须与当地公安部门联系的通报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6. 【法规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各级人民法院凡到外地逮捕人犯时必须与当地公安部门联系的通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各级人民法院凡到外地逮捕人犯时必须与当地公安部门联系的通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各级人民法院凡到外地逮捕人犯时必须与当地公安部门联系的通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各级人民法院凡到外地逮捕人犯时必须与当地公安部门联系的通报

    1951年1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

    兹接中央人民政府公安部来函:“为据天津市公安局报告略称:‘河北省武清县人民法院派法警张恩义等3同志,押解犯人董清祥到天津拟起出该犯所供在津藏匿之枪支:但事先未与我局联系,即径往犯人所供地点起枪。该犯乘机逃入水坑,张恩义随亦跳入追捕,被该犯捺入水中,张恩义为了自卫,开枪击中该犯胸部致死。除通知犯人家属领尸外,已让张恩义等返回原机关’等情况”。建议本院应通报各地法院注意。
    查此事发生,系由于武清县人民法院事先未与当地公安机关联系,取得其协助所致。为此,除函知武清县人民法院今后注意外,特此通报各级人民法院:今后凡到外地进行此类事务时,必须先与当地公安部门联系,取得其协助,以利工作之进行。
    特此通报


    ====================================
    免责声明:
    本站(law-lib.com)法规文件均转载自:
    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
    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
    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客服:0571-88312697更多联系
    ====================================

    中央颁布单位

    Copyright © 1999-2022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