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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云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办法》等3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1. 【颁布时间】2025-5-28
    2. 【标题】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云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办法》等3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6. 【法规来源】https://www.ynrd.gov.cn/html/2025/jueyijueding_0528/4033333.html

    7. 【法规全文】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云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办法》等3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云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办法》等3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云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办法》等3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云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办法》等3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25年5月28日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

    一、对《云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办法》作出修改

    (一)在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后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二条:“代表资格审查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严格遵守法定条件和程序,确保代表资格审查工作合法、有效。”

    (三)将第二条改为第三条,将第一款中的“五”修改为“5”,“九”修改为“9”;将“经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修改为“由常务委员会任免”。

    将第二款中的“五”修改为“5”;将“经”删去。

    (四)将第三条改为第四条,在第一项“代表资格”后增加“是否有效”。

    (五)将第四条改为第五条,将第一款中的“必须”修改为“应当”;在“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后增加“常务委员会”。

    将第二款修改为:“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依法对当选代表进行审查,符合下列规定,代表资格有效:”

    将第二项中的“十”修改为“10”。

    将第三项中的“反复酝酿”删去;在“按照选举办法的差额比例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的”后增加“对不能形成较为一致意见的,进行预选”。

    在第五项“由选民”后增加“直接”;将“一名至三名”修改为“1名至3名”。

    将“当选代表人数少于应选代表名额进行第二次选举时,以得赞成票多的当选,但得赞成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的”修改为“当选代表人数少于应选代表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代表候选人以得赞成票多的当选,但得赞成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的”。

    增加一项,作为第七项:“当选代表无破坏选举和其他当选无效的违法行为的;”

    将第七项改为第八项,在“(六)”后增加“(七)”。

    将第八项改为第九项,在“(六)”后增加“(七)”。

    删去第九项。

    (六)将第五条改为第六条,将“四”修改为“五”;在“规定”后增加“的”。

    (七)将第七条改为第八条,调整为两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当选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认补选本届和当选的下一届代表的代表资格有效或者确定代表的当选无效后,由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公布代表名单,并向本届或者下一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当选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确认补选本届和当选的下一届代表的代表资格有效或者确定代表的当选无效后,由主席团予以公告,公布代表名单,并向本届或者下一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八)将第八条改为第九条,将“必须”修改为“应当”。

    (九)将第十条改为第十一条,将“或”和“办公室”删去。

    二、对《云南省补选省、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办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一条中的“和”修改为“、”;将“我省”修改为“本省”。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二条:“补选人大代表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确保代表补选工作合法、有序进行。”

    (三)将第二条改为第三条,将第一款中的“在任期内”和“的”删去。

    将第一项中的“调离或者迁出”修改为“迁出或者调离”。

    将第二项中的“辞去代表职务”修改为“辞职或者责令辞职”。

    将第四项中的“代表职务”删去。

    将第七项修改为“丧失行为能力的。”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代表去世的,其代表资格自然终止。”

    (四)将第三条改为第四条,将“代表资格终止,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报本级人大常委会,本级人大常委会予以公告”修改为“代表资格终止,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

    (五)将第五条改为第六条,将“的地方”删去;在“人民代表大会”后增加“及其常务委员会”;在“应”后增加“当”。

    (六)将第六条改为第七条,将“地方”删去;将“五”修改为“5”;将“三”修改为“3”。

    (七)将第七条改为第八条,修改为“补选代表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票应当按姓名笔划为序排列。”

    (八)删去第九条。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补选的代表经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认并予以公告。补选代表的任期,自公告之日起到本届人民代表大会届满为止。”

    三、废止《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对省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国家行政、审判、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监督的决定》(1998年9月25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修改的2件法规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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