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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打击食品中非法添加比沙可啶及其系列衍生物违法行为的通知

    1. 【颁布时间】2025-2-14
    2. 【标题】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打击食品中非法添加比沙可啶及其系列衍生物违法行为的通知
    3. 【发文号】市监稽发〔2025〕12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6. 【法规来源】https://www.samr.gov.cn/zw/zfxxgk/fdzdgknr/zfjcs/art/2025/art_e357c00946a24d19905b2098cdf4f955.html

    7. 【法规全文】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打击食品中非法添加比沙可啶及其系列衍生物违法行为的通知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打击食品中非法添加比沙可啶及其系列衍生物违法行为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打击食品中非法添加比沙可啶及其系列衍生物违法行为的通知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打击食品中非法添加比沙可啶及其系列衍生物违法行为的通知

    市监稽发〔2025〕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近年来,宣称“减肥”功能食品非法添加案件激增,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必须重拳出击严厉打击。近期,总局组织湖北省市场监管部门查办宣称“减肥”功能食品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系列案,发现犯罪分子在食品中非法添加比沙可啶新型衍生物,根据办案工作需要,总局认定了执法检验方法、组织专家出具了有毒有害认定意见。

    为严厉打击食品中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的违法行为,便于全国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办理此类案件,现将《食品中比沙可啶环丙甲酰替代物的执法检验方法》(附件1)、《食品中非法添加比沙可啶及其系列衍生物的有毒有害专家认定意见》(附件2)、《食品中比沙可啶及其系列衍生物的有毒有害认定意见》(附件3)发给你们。检验检测机构可以采用上述检验方法对涉案食品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可以作为案件定性裁量和定罪量刑的参考。认定意见作为同类案件移送司法机关的佐证材料,可供司法机关甄别有毒有害物质成分、实施定罪量刑时参考。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四个最严”的要求,依法从严从重从速查处此类案件,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附件:1. 食品中比沙可啶环丙甲酰替代物的执法检验方法

    2. 食品中非法添加比沙可啶及其系列衍生物的有毒有害专家认定意见

    3. 食品中比沙可啶及其系列衍生物的有毒有害认定意见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5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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