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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防伪事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1. 【颁布时间】2017-1-28
    2. 【标题】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防伪事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3. 【发文号】银办发【2017】16号
    4. 【失效时间】2025-5-23
    5. 【颁布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6. 【法规来源】http://www.pbc.gov.cn/zhengwugongkai/4081330/4406346/4693545/4768065/index.html
      注:本法规2025-5-23已经被id777459法规废止


    7. 【法规全文】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防伪事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防伪事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防伪事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银办发〔2017]16号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防伪事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中国金币总公司:
    为维护人民币流通秩序,加强人民币防伪事项管理,防止泄露国家秘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总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防伪事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防伪事项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2017年1月28日

    附件
    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防伪事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人民币防伪事项的管理,防止泄露国家秘密,维护人民币流通秩序,保障国家经济金融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民币防伪事项是指印制人民币所特有的防伪材料、防伪技术、防伪工艺和专用设备。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印制人民币的企业。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人民币防伪事项的生成、应用和处置行为实行监督管理。中国人民银行货币发行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建立人民币防伪事项储备管理机制,对人民币防伪事项进行系统化管理。
    第六条人民币防伪事项属于国家秘密。印制人民币的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做好人民币防伪事项的保密工作。
    第二章人民币防伪事项的生成
    第七条流通中人民币已使用的人民币防伪事项,直接纳入人民币防伪事项储备管理。
    第八条中国人民银行指定印制人民币的企业开展的货币防伪材料、防伪技术、防伪工艺和专用设备研发项目,由中国人民银行对项目的研发过程、进展情况予以指导和监督。项目结项后,印制人民币的企业将项目成果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结合人民币防伪技术储备标准,对项目成果进行审核、评议。经审核、评议合格的项目,设立为人民币防伪事项,纳入人民币防伪事项储备管理。
    第九条印制人民币的企业采取自主研制、仿制、引进、购买等方式开展的货币防伪材料、防伪技术、防伪工艺和专用设备研发项目,项目结项后,拟应用于人民币的成果,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人民币防伪事项设立申请(附1)。中国人民银行结合人民币防伪技术储备标准,对提交的人民币防伪事项设立申请进行评议。经评议合格的项目,设立为人民币防伪事项,纳入人民币防伪事项储备管理。
    第十条未设立为人民币防伪事项的防伪材料、防伪技术、防伪工艺和专用设备,不得用于人民币的印制生产。
    第三章人民币防伪事项的应用
    第十一条人民币防伪事项属于人民币特有的、关键的、涉及人民币防伪安全的内容,未经中国人民银行许可,禁止应用于任何产品。
    第十二条拟在人民币设计、印制生产过程中应用的防伪材料、防伪技术、防伪工艺和专用设备,应从人民币防伪事项储备中选取。
    人民币防伪事项拟应用于人民币提升、新版设计时,印制人民币的企业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应用方案(附2),由中国人民银行对应用方案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方可应用。
    印制人民币的企业首次使用人民币防伪事项生产人民币的,应就人民币防伪事项的销售、购买、使用等行为向中国人民银行事前备案;如涉及非印制人民币的企业,应就人民币防伪事项的销售、购买、对外提供等行为报中国人民银行审批(附3)。
    第十三条人民币防伪事项拟应用于外币设计时,印制人民币的企业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应用方案,由中国人民银行对应用方案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方可应用。与流通人民币具有相同外观特征或机读特征的人民币防伪事项严禁在外市上使用。
    人民币防伪事项应用于外币生产的,采取一事一批的管理模式。印制人民币的企业就人民币防伪事项的销售、购买、使用等行为提前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附4),批准后方可开展后续工作。
    第十四条人民币防伪事项应用于除货币以外的其他产品的设计、生产的,采取一事一批及集中报批的管理模式。由印制人民币的企业就人民币防伪事项的销售、购买、使用等行为提前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附5),批准后方可开展后续工作。
    第十五条如有中国人民银行认为需要审议的其他重要事项,由印制人民币的企业提出申请,中国人民银行对申请事项进行审议。
    第十六条相关方案或申请经批准后应严格遵照执行。确需变更内容的,印制人民币的企业应提出变更申请,报中国人民银行审批。
    第四章人民币防伪事项的处置
    第十七条印制人民币的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涉及人民币防伪事项的半成品、中间产品、废渣,严禁以任何方式对外提供。
    第十八条印制人民币的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涉及人民币防伪事项的半成品、中间产品、废渣,需定期销毁。销毁工作由印制人民币的企业组织,做好销毁记录备查。
    第五章 其他管理事项
    第十九条印制人民币的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建立企业内部防伪事项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明确各项防伪事项的管理措施、工作流程,严格执行,并将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二十条印制人民币的企业应建立人民币防伪事项管理信息系统,对人民币防伪事项生成、应用及处置的相关生产、经营数据进行数字化管理,保全备查。
    第二十一条印制人民币的企业应将人民币防伪事项产成品的生产、购买、销售合同的复印件按季度留存备查。
    第二十二条 印制人民币的企业以防伪材料生产、技术工艺研发为目的设立新企业,涉及人民币防伪事项的生成、应用和处置活动的,应提前报中国人民银行审批(附6)。
    第二十三条印制人民币的企业应接受中国人民银行货币发行管理部门对其执行本办法情况进行现场或非现场检查。
    印制人民币的企业应定期对本办法及企业内部相关制度执行情况进行自查。
    第二十四条印制人民币的企业应对申请事项的合法性,以及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五条印制人民币的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要求其限期整改、约谈企业负责人,并提议处理相关责任人。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1.人民币防伪事项设立申请
    2.人民币防伪事项应用方案申请(应用于人民币)
    3.人民币防伪事项生产备案(应用于人民币)
    4.人民币防伪事项应用方案申请和备案(应用于印制外币)
    5.人民币防伪事项应用方案申请和备案(应用于印制社会产品)
    6.新印制人民币的企业设立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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