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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古树名木移植审批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

    1. 【颁布时间】2025-6-3
    2. 【标题】古树名木移植审批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6. 【法规来源】https://www.forestry.gov.cn/c/www/gsgg/627731.jhtml

    7. 【法规全文】

     

    古树名木移植审批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

    古树名木移植审批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古树名木移植审批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25年第5号)(古树名木移植审批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
    2025年第5号

    为贯彻落实《古树名木保护条例》,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有关要求,我局编制了《古树名木移植审批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现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2025年6月3日


    古树名木移植审批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古树名木移植审批

    二、中央主管部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三、实施机关:

    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政府(由林草部门承办)

    四、设定和实施依据:

    《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五、子项:

    1.古树名木移植审批(省级权限)

    2.古树名木移植审批(设区的市级权限)

    3.古树名木移植审批(县级权限)


    古树名木移植审批(省级权限)

    【000164229001】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古树名木移植审批【000164229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古树名木移植审批(省级权限)【000164229001】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1)古树名木移植审批(省级权限)新办【00016422900101】

    (2)古树名木移植审批(省级权限)延续【00016422900102】

    4.设定依据

    《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十五条

    5.实施依据《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6.监管依据

    (1)《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

    7.实施机关:省级政府(由林草部门承办)

    8.审批层级:省级

    9.行使层级:省级/直属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省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古树名木移植审批

    15.要素统一情况:部分要素全国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资源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涉及最高实行一级保护的古树和名木。

    (2)建设项目选址已通过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3)取得建设项目立项文件。

    (4)编制的移植和养护方案科学合理、要素齐全。

    (5)征得古树名木权属单位(个人)同意(涉及权属为集体或个人)。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十五条:古树名木原则上实行原地保护,不得移植。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移植古树名木的,建设单位应当提出移植申请并提交相应的移植和养护方案,按照涉及古树名木的最高保护等级,经认定该古树名木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审核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一)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古树名木;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交通、水利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实行二级保护、三级保护的古树;

    (三)其他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实行三级保护的古树。

    (2)《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移植古树名木应当就近实施。

    古树名木移植,属于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移植费用和移植后 5 年内的养护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否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无

    4.许可证件名称:无

    5.改革方式:无

    6.具体改革举措:无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加强执法。应用卫星遥感等高新技术手段,由被动发现转为主动发现,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发挥部门协作机制和林长制“一长两员”作用,形成国家、省、市、县多级工作合力。通过通报函告、挂牌督办、警示约谈、媒体曝光等多种措施,督促地方履行主体责任,推动查处整改违法问题。

    (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公开结果。

    (3)加强信用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4)加强“互联网+监管”,推动监管数据归集应用。

    (5)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各级林草主管部门要切实落实相关监管责任,加强属地监管和检查。

    (6)强化社会监督,公布举报电话,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7)移出地、移入地县级古树名木保护主管部门在移植完成后,及时更新全国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信息平台中的数据。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1)古树名木移植审批新办

    ①古树名木移植申请表。主要包括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及联系电话、委托代理人及联系电话、建设项目名称、生长地点(含坐标)、日常养护责任人、树种、树龄、保护级别、编号、移植理由、拟移植的地点(含坐标)等内容。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规划审定意见。

    ③建设项目立项有关材料。

    ④移植和养护方案。主要包括移植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古树名木现状(生长势、生长环境、保护现状等)、移植时间、移植和养护技术方案、养护人员、养护期间巡护计划等内容。

    ⑤能够承担移植费用和移植后 5 年内养护费用的资金承诺书。

    ⑥古树名木权属单位(个人)同意书(涉及权属为集体或个人的提供)。

    ⑦公示情况说明。由申请单位对古树名木基本情况、移植理由、拟移植的地点(含坐标)、移植和养护措施等内容在古树名木生长地进行 5 个工作日公示。如公示期间有异议,请说明处理情况。

    (2)古树名木移植审批延续

    ①古树名木移植延续申请(说明延续原因)。

    ②原古树名木移植行政许可决定书。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十五条:古树名木原则上实行原地保护,不得移植。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移植古树名木的,建设单位应当提出移植申请并提交相应的移植和养护方案,按照涉及古树名木的最高保护等级,经认定该古树名木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审核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一)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古树名木;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交通、水利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实行二级保护、三级保护的古树;

    (三)其他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实行三级保护的古树。

    (2)《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移植古树名木应当就近实施。

    古树名木移植,属于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移植费用和移植后 5 年内的养护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受理

    (2)审查(开展专家评审、部分情况下组织听证)

    (3)决定

    (4)送达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是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部分情况下开展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是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5 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20 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4.承诺审批时限:20 个工作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批文

    2.审批结果名称:古树名木移植行政许可决定书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有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否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无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是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因工程需要或施工方案调整,在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之日前30 日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确定的移出地、移入地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移植古树名木应当就近实施。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省级林草部门、设区的市级林草部门、县级林草部门

    十五、备注

    古树名木移植审批(设区的市级权限)

    【000164229002】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古树名木移植审批【000164229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古树名木移植审批(设区的市级权限)【000164229002】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 1 )古树名木移植审批(设区的市级权限)新 办【00016422900201】

    ( 2 ) 古 树 名 木 移 植 审 批 ( 设 区 的 市 级 权 限 ) 延 续【00016422900202】

    4.设定依据

    《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十五条

    5.实施依据

    《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6.监管依据

    (1)《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

    7.实施机关:设区的市级政府(由林草部门承办)

    8.审批层级:设区的市级

    9.行使层级:市级/隶属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设区的市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古树名木移植审批

    15.要素统一情况:部分要素全国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资源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涉及最高实行二级保护的古树;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交通、水利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涉及最高实行二级保护的古树。

    (2)建设项目选址已通过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3)取得建设项目立项文件。

    (4)编制的移植和养护方案科学合理、要素齐全。

    (5)征得古树名木权属单位(个人)同意(涉及权属为集体或个人)。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十五条:古树名木原则上实行原地保护,不得移植。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移植古树名木的,建设单位应当提出移植申请并提交相应的移植和养护方案,按照— 14 —涉及古树名木的最高保护等级,经认定该古树名木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审核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一)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古树名木;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交通、水利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实行二级保护、三级保护的古树;

    (三)其他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实行三级保护的古树。

    (2)《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移植古树名木应当就近实施。

    古树名木移植,属于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移植费用和移植后 5 年内的养护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否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无

    4.许可证件名称:无

    5.改革方式:无

    6.具体改革举措:无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加强执法。应用卫星遥感等高新技术手段,由被动发现转为主动发现,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发挥部门协作机制和林长制“一长两员”作用,形成国家、省、市、县多级工作合力。通过通报函告、挂牌督办、警示约谈、媒体曝光等多种措施,督促地方履行主体责任,推动查处整改违法问题。

    (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公开结果。

    (3)加强信用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4)加强“互联网+监管”,推动监管数据归集应用。

    (5)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各级林草主管部门要切实落实相关监管责任,加强属地监管和检查。

    (6)强化社会监督,公布举报电话,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7)移出地、移入地县级古树名木保护主管部门在移植完成后,及时更新全国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信息平台中的数据。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1)古树名木移植审批新办

    ①古树名木移植申请表。主要包括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及联系电话、委托代理人及联系电话、建设项目名称、生长地点(含坐标)、日常养护责任人、树种、树龄、保护级别、编号、移植理由、拟移植的地点(含坐标)等内容。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规划审定意见。

    ③建设项目立项有关材料。

    ④移植和养护方案。主要包括移植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古树名木现状(生长势、生长环境、保护现状等)、移植时间、移植和养护技术方案、养护人员、养护期间巡护计划等内容。

    ⑤能够承担移植费用和移植后 5 年内养护费用的资金承诺书。

    ⑥古树名木权属单位(个人)同意书(涉及权属为集体或个人的提供)。

    ⑦公示情况说明。由申请单位对古树名木基本情况、移植理由、拟移植的地点(含坐标)、移植和养护措施等内容在古树名木生长地进行 5 个工作日公示。如公示期间有异议,请说明处理情况。

    (2)古树名木移植审批延续

    ①古树名木移植延续申请(说明延续原因)。

    ②原古树名木移植行政许可决定书。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十五条:古树名木原则上实行原地保护,不得移植。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移植古树名木的,建设单位应当提出移植申请并提交相应的移植和养护方案,按照涉及古树名木的最高保护等级,经认定该古树名木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审核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一)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古树名木;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交通、水利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实行二级保护、三级保护的古树;

    (三)其他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实行三级保护的古树。

    (2)《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移植古树名木应当就近实施。

    古树名木移植,属于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移植费用和移植后 5 年内的养护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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