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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宁波市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办法

    1. 【颁布时间】2025-5-3
    2. 【标题】宁波市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办法
    3. 【发文号】令2025年第278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
    6. 【法规来源】https://www.zj.gov.cn/art/2025/5/30/art_1229612517_2555842.html?xxgkFlg=xxgk&infoIdEncode=C6f5%2BjmfJu6iwvBzepExzYmeSnBC55Zl1%2FevRPfGsHs%3D

    7. 【法规全文】

     

    宁波市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办法

    宁波市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办法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


    宁波市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办法


    宁波市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办法

    (2025年5月3日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78号公布 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促进和规范全市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工作,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防范知识产权风险,提高科学决策水平,根据《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宁波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利用财政性资金或者国有资本投入的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的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工作。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经济科技活动,是指财政性资金或国有资本投入金额较大或者对本市经济发展、科技创新、产业安全和公共利益具有较大影响的经济科技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是指综合运用信息分析手段,对重大经济科技活动所涉及的知识产权状况进行评估、评价、核查、论证,提出对策建议,为相关行政决策提供参考的活动。

    第三条 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工作。新闻出版、农业农村、林业等其他负有知识产权保护职责的部门,负责相关领域知识产权分析评议的业务指导工作。

    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育、科技、投资促进、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行业主管部门以及涉及人才的主管部门(以下统称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工作。

    第四条 下列情形的重大经济科技活动应当开展知识产权分析评议:

    (一)重大政府投资;

    (二)重大自主创新及其成果转化实施;

    (三)重大技术、高端装备的引进或者出口;

    (四)重大人才管理和引进;

    (五)其他需要分析评议的重大经济科技活动。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投入的财政性资金或者国有资本金额、与知识产权的关联度以及对经济科技发展和公共利益影响的程度等因素,明确本行业需要开展知识产权分析评议的重大经济科技活动认定标准和具体范围。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将符合前两款规定需要开展知识产权分析评议的重大经济科技活动,报送同级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由其统一编制年度目录。目录实行动态调整。

    第五条 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内容包括以下事项:

    (一)所涉及知识产权主体拥有权利的类别、数量、法律状态、续存期等真实性和知识产权处分的合法性;

    (二)所涉及知识产权的布局合理性、产业竞争力以及与项目、技术方案的相关性;

    (三)所涉及知识产权与他人知识产权之间依存、交叉关系及其自由实施等方面的潜在风险性;

    (四)所涉及知识产权引进和转让的安全性,即协议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际规则以及显失公平的知识产权条款;引进和转让的知识产权是否属于限制、禁止进出口;是否可能影响国家安全或者重要领域核心关键技术创新发展能力等;

    (五)所涉及知识产权主体的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和运行情况;

    (六)其他需要分析评议的知识产权事项。

    第六条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重大经济科技活动论证、立项、核准、审批、实施、验收等环节,组织专家或者委托具备专业能力的服务机构,按照相关标准和要求开展知识产权分析评议。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可以单独开展,也可以与项目可行性研究、尽职调查等程序合并开展。

    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应当编制报告,可以单独编制,也可以以专门章节形式编入其他报告。报告应当完整规范、客观公正、科学严谨。报告内容一般包括分析评议的任务来源及其组织形式、分析评议过程和方式方法以及分析评议的主要内容、意见和结论,对可能发生的知识产权不良影响或者潜在风险提出防范化解风险的合理对策建议等。

    承担知识产权分析评议的专家或者服务机构应当遵守保密规定和回避制度,履行法定和约定的义务,对出具的分析评议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客观性、完整性、专业性负责。

    第七条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报告的结论、对策建议等内容,及时调整方案、优化决策,预防和化解知识产权风险,保障重大经济科技活动安全实施。

    第八条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将分析评议报告及其运用情况报送同级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为其他单位开展知识产权分析评议以及财政性资金或者国有资本使用监督等活动提供支持。

    第九条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在开展经济、科技、人才等活动时,按照本办法开展知识产权分析评议。

    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加强知识产权分析评议人才和服务机构的引进、培育,为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活动提供服务。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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