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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的决定

    1. 【颁布时间】2025-4-29
    2. 【标题】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的决定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广东省深圳市人大常委会
    6. 【法规来源】https://www.szrd.gov.cn//v2/zx/szfg/content/post_1548830.html

    7. 【法规全文】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的决定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的决定

    广东省深圳市人大常委会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的决定


    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一八六号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的决定》经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25年4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4月29日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的决定

      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定,对《深圳经济特区科学技术普及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深圳经济特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提高公民科学文化素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创建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城市范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将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本条例所称科学技术普及(以下简称科普),是指以公众易于接触、理解、接受和参与的方式,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的活动。”

      三、将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科普是公益事业,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科技工作者有依法开展科普工作的义务。”

      四、将第九条第三项修改为:“(三)组织开展群众性、社会性和经常性的科普活动”。

      第四项修改为:“(四)支持、指导、协调相关单位和个人开展科普活动”。

      五、将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充分保障财政经费对科普的投入,逐步提高科普投入水平,充分发挥财政性资金的引导和推动作用,并通过多种方式鼓励和吸引社会资本投入科普事业。”

      第二款修改为:“市、区财政部门应当做好对科普教育基地的财政保障。”

      六、删去第二十三条。

      七、将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对在科普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八、将第四十一条改为第四十条,修改为:“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卫生健康部门的要求,通过设立宣传专栏、举办科普讲座、运营社交媒体账号等方式开展卫生健康科普宣传。

      “鼓励医疗机构在诊疗全过程中,结合患者的病因病情、发病机理、治疗方案及预防保健康复知识等给予科学解释与指导,宣传健康素养知识与技能。”

      九、将第四十五条改为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鼓励科技工作者发挥自身优势和专长,积极参与科普事业,自觉承担科普责任;支持其加入科普志愿组织,积极参与有关部门、单位组织的科普活动。”

      第三款修改为:“支持高等院校设置完善科普相关学科和专业,加强科普人才培育,将在校学生参与科普活动纳入教育实践学分。”

      十、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五条:“鼓励社会资金投入科普事业。支持引导单位和个人通过设立科普基金、捐赠财产等形式资助科普事业。

      “单位和个人投资、资助科普事业的,依法享受税收等优惠政策。”

      十一、将第五十三条第三款修改为:“政府投资建设并直接运营的科普场馆应当常年免费向公众开放;采用市场化运营的可以收费,并对老年人、残疾人、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和未成年人等群体实行免费或者其他优惠。”

      新增一款作为第四款:“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开、透明、与公益性相适应的监管机制,对实行市场化运营的政府投资建设科普场馆的收费和运营情况进行监管。”

      十二、将第五十四条修改为:“鼓励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将自身科技资源转化为科普资源,设立向公众开放的科普场馆和设施。”

      十三、将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本条例所称科普教育基地,是指由市、区科学技术协会认定,向公众开放,具有特定科学技术教育、传播与普及功能的场所。”

      十四、删去第五十八条。

      十五、将第五十九条改为第五十八条,删去第三款和第五款。

      十六、将第六十一条改为第六十条,删去第三款。

      十七、将第七十二条和第七十三条合并,作为第七十一条,修改为:“专职或者兼职从事科普工作的人员,符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的,可以申请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评聘科普相关专业技术资格、专业技术职务时,应当将其创作的科普作品、组织科普活动和开展其他科普工作的成绩,作为评聘的主要依据。”

      十八、将第七十五条改为第七十三条,修改为:“市、区科学技术协会应当围绕全国科普月制定活动方案,确定科普主题和主要科普活动计划,组织、协调、指导相关单位开展下列活动:

      “(一)开展科普进机关、进学校、进社区、进企业等活动;

      “(二)举办科普讲座、科普展览、科技咨询、科技交流论坛、科技创新竞赛等活动;

      “(三)评选优秀科普作品、科普产品、科普平台等;

      “(四)其他科普活动。”

      十九、将第七十八条改为第七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小学阶段应当保证学生在校期间平均每周至少一个课时的科学实践活动,中学阶段鼓励学生积极参加科学实践和课题研究活动。”

      二十、对部分条文作以下修改:

      (一)将第九条第十项、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中的“科普基地”修改为“科普教育基地”。

      (二)删去第九条第十项、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中“科普示范点”的表述。

      (三)将第二十五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第二款中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群团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修改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其他组织”。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经济特区科学技术普及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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