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1. 【颁布时间】2025-5-19
    2. 【标题】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安徽省人大常委会
    6. 【法规来源】http://www.ahrd.gov.cn/article.jsp?strId=3eaef6811df74d3ab2f2e692d37d4b9e&strColId=eb9dd68f83eb493b831277370e61106f&strWebSiteId=1448865560847002&

    7. 【法规全文】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四届)第四十九号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已经2025年5月14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5月19日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2003年6月15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8年12月20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29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25年5月14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四章 发言和表决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的议事程序,保证其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举行会议、开展工作。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实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应当合理安排会期、议程和日程,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有特殊需要的时候,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的日期由主任会议决定。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始得举行。

    遇有特殊情况,经主任会议决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通过网络视频方式出席会议。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由主任会议拟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

    会议日程由主任会议决定。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一般在会议召开二十日前,将开会日期、建议会议审议的主要议题,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有关列席人员,并于会议召开七日前,在新闻媒体上公布。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前,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机构及有关部门应当围绕议题开展调查研究。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召开全体会议,并可以召开分组会议;必要时可以召开联组会议。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因病或者因事不能出席会议的,在会议举行前以书面形式通过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向常务委员会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履行请假手续。会议期间不能出席全体会议、联组会议的,向秘书长请假;不能出席分组会议的,向分组会议召集人请假。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下列人员列席会议:

    (一)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负责人;

    (二)不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各机构负责人、省纪委监委驻省人大机关纪检监察组组长;

    (三)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人。

    常务委员会可以邀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及有关的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负责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基层立法联系点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调整列席人员范围。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设立旁听席。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可以依照《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公民旁听办法》申请旁听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运用现代信息技术,通过会议文件资料电子化、网络视频等方式为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履职提供便利和服务。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五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意见,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主任会议决定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机构研究议案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十六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决定授权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由有关国家机关就议案涉及的问题进行研究,提出意见,或者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常务委员会应当将审议情况向省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报告。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向主任会议提出有关议案的建议。

    主任会议可以委托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拟订议案草案和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说明。

    第十八条 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和报告,一般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二十日前,报送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常务委员会办公厅一般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五日前,将会议有关材料发送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十九条 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人事任免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十五日前报送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机构。

    第二十条 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提案人、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工作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常务委员会提供参阅资料。

    第二十一条 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人事任免案,应当提交提请机关正职负责人签署的书面报告。提请任职的,须附有提请机关拟任职务人员的简历、现实表现、法律知识考试和民主推荐、公示情况等。提请免职的,须有免职理由。

    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撤职案,提案人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作拟撤销职务的说明。撤职案在提请表决前,被提出撤职的人员有权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提案人关于议案的说明。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议案说明后,由分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必要时,也可以由联组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到会听取审议意见,回答询问,并可以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分组会议或者联组会议上对议案作补充说明。

    第二十三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四条 需经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的议案,在审议后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任会议提出,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机构研究。

    第二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审议议案和报告时提出的意见,经主任会议研究,可以采取《审议意见书》等形式交有关机关研究办理;需要作出答复的,有关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将办理结果书面报告常务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对受监督的国家机关或者工作人员的监督意见,可以采取《监督意见书》的形式交有关机关办理。有关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处理结果。

    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报告,可以就有关问题作出决议、决定。

    第二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批准法规案,听取审议报告,实施财政经济工作监督,开展专题询问,主任会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质询案、免职案和撤职案,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第四章 发言和表决



    第二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二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在全体会议和联组会议上的发言,应当围绕会议确定的议题进行。

    第一次发言不超过十五分钟;要求延长发言时间的,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可以延长五分钟。再次发言的,不超过五分钟。

    第二十九条 表决议案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交付表决的议案,有修正案的,先表决修正案。

    第三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议案,采用无记名按电子表决器方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按表决器。

    如果电子表决系统发生故障,改用举手表决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第三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投票表决时,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也可以弃权。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三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决议、决定和任免名单,依照有关法规的规定在《安徽日报》上公布,并及时在《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安徽人大网上刊载。

    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地方性法规,由报请批准的机关公布。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自2025年7月1日施行。



    ====================================
    免责声明:
    本站(law-lib.com)法规文件均转载自:
    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
    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
    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客服:0571-88312697更多联系
    ====================================

    中央颁布单位

    Copyright © 1999-2024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