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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印发《生态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管理办法》的通知

    1. 【颁布时间】2025-5-25
    2. 【标题】关于印发《生态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管理办法》的通知
    3. 【发文号】环办执法〔2025〕16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6. 【法规来源】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5/202505/t20250527_1120163.html

    7. 【法规全文】

     

    关于印发《生态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生态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管理办法》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关于印发《生态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生态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管理办法》的通知

    环办执法〔2025〕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为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程序,集中解决突出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问题,保障群众生态环境权益,我部编制了《生态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管理办法》(环办〔2009〕117号)同时废止。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5年5月25日


    生态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大对生态环境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集中解决突出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问题,保障群众生态环境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生态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以下简称挂牌督办)是指生态环境部对违反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严重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的生态环境违法案件办理提出明确要求,公开督促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办理,并向社会公开办理结果,接受公众监督的一种行政手段。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生态环境部实施的挂牌督办。

    生态环境部商请其他有关部门联合实施的挂牌督办,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实施的挂牌督办,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案件,经核实,有明确的违法主体,生态环境违法事实清楚的,可以挂牌督办:

    (一)公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案件;

    (二)造成重点流域、区域、海域重大污染、生态破坏,或环境质量明显恶化的环境违法案件;

    (三)威胁公众健康或生态环境安全的重大环境安全隐患案件;

    (四)长期不解决或屡查屡犯的生态环境违法案件;

    (五)违反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的重大生态环境违法案件;

    (六)生态环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情节严重或影响恶劣的违法案件;

    (七)违反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和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重大案件;

    (八)其他需要挂牌督办的生态环境违法案件。

    第五条 生态环境违法案件的挂牌督办,原则上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组织安排对符合挂牌督办条件的案件开展现场核查,提出挂牌督办建议并附案件有关调查材料;

    (二)经生态环境部领导批准同意后,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函的形式向相关省级生态环境部门下达挂牌督办通知,并抄送相关地方人民政府;违法主体为企业的,应当同时抄送有监管职责的部门或机构;

    (三)在生态环境部网站和《中国环境报》上公开挂牌督办内容。

    第六条 挂牌督办通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案件名称;

    (二)违法主体和主要违法事实,违法主体为企业的,应注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三)督办事项;

    (四)办理时限;

    (五)报告方式、报告时限;

    (六)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七)申请解除的方式、程序。

    第七条 督办事项应当包括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实施或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下列事项:

    (一)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二)责令企业改正或限期改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三)对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实施查封、扣押;

    (四)对涉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适用行政拘留处罚案件和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五)责令企业关闭、取缔、搬迁、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能力;

    (六)制定生态环境修复方案,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七)对主要责任人进行行政责任追究;

    (八)其他事项。第八条 挂牌督办案件的办理时限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一般不超过 1 年。重大或复杂案件,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生态环境部领导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时限,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1 年。

    第九条 解除生态环境违法案件的挂牌督办,原则上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违法主体为企业的,企业在落实整改要求后,向生态环境部门提交整改报告;

    (二)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在核实整改情况后,向生态环境部提出解除挂牌督办的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资料;

    (三)组织现场核查后,提出是否解除挂牌督办建议,附案件有关调查材料;

    (四)经生态环境部领导批准同意后,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函的形式向挂牌督办对象下达解除挂牌督办通知,并抄送相关地方人民政府;违法主体为企业的,应当同时抄送有监管职责的部门或机构;

    (五)在生态环境部网站和《中国环境报》上公开挂牌督办案件解除情况。

    第十条 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对督办事项拒不办理、相互推诿、办理不力,在解除挂牌督办过程中弄虚作假,未按时完成督办任务并且未书面申请延长办理时限,或经延长时限仍未按期完成的,通报相关省级人民政府,并抄送纪检监察机关。

    第十一条 被挂牌督办的违法企业未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完成整改任务,或屡查屡犯的,由相关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从重处罚,并将相关情况移交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作为线索。

    第十二条 挂牌督办期间发现被挂牌督办企业存在其他生态环境违法问题的,应与挂牌督办问题一并处理,督办期限重新计算,查处和整改到位后方可解除挂牌督办。挂牌督办解除后发现企业其他生态环境违法问题的,另案办理。

    第十三条 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执法局负责挂牌督办工作的归口管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09年9月30日原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印发的《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管理办法》(环办〔2009〕11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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