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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平市网络信息发布规定

    1. 【颁布时间】2024-12-13
    2. 【标题】四平市网络信息发布规定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吉林省四平市人大常委会
    6. 【法规来源】http://www.siping.gov.cn/zw/gz/dfxfg/202412/t20241231_727937.html

    7. 【法规全文】

     

    四平市网络信息发布规定

    四平市网络信息发布规定

    吉林省四平市人大常委会


    四平市网络信息发布规定


    四平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15号

      《四平市网络信息发布规定》已由四平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4年9月24日通过,经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24年11月27日批准,现予公布,并于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12月13日

    四平市网络信息发布规定



    (2024年9月24日四平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4年11月27日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网络信息发布管理,规范网络传播秩序,营造良好网络环境,促进网络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络信息发布及其监督管理。

      本规定所称网络信息发布,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网站、应用程序、社交软件等网络信息发布平台以发帖、回复、留言、弹幕、短视频、直播、评论等线上交流方式,公开发送文字、符号、表情、图片、音视频等信息的行为。

      第三条 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信息发布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公安等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鼓励发布含有下列内容的网络信息:

      (一)宣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准确生动解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制度、文化的;

      (二)宣传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

      (三)展示经济社会发展亮点,反映人民群众伟大奋斗实践和健康生活的;

      (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优秀道德文化和时代精神,充分展现中华民族昂扬向上精神风貌的;

      (五)有效回应社会关切,解疑释惑,析事明理,有助于引导群众形成共识的;

      (六)有助于提高本地影响力,展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四平的;

      (七)其他对网络环境产生正面影响的内容。

      第五条 禁止发布含有下列内容的违法网络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六条 防范和抵制发布含有下列内容的不良网络信息:

      (一)使用夸张标题,内容与标题严重不符的;

      (二)炒作绯闻、丑闻、劣迹等的;

      (三)不当评述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等灾难的;

      (四)带有性暗示、性挑逗等易使人产生性联想的;

      (五)展现血腥、惊悚、残忍等致人身心不适的;

      (六)煽动人群歧视、地域歧视等的;

      (七)宣扬低俗、庸俗、媚俗内容的;

      (八)可能引发或者诱导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为、实施违反社会公德行为、产生极端情绪、不良嗜好等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九)其他对网络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内容。

      第七条 网络信息发布平台发现其传输的信息属于本规定第五条规定违法网络信息的,应当依法立即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向网信、公安等部门报告,并应当对网络信息发布者依法依约采取警示整改、限制功能、暂停更新、关闭账号等措施。

      网络信息发布平台发现其传输的信息属于本规定第六条规定不良网络信息的,应当依法依约立即采取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向网信部门报告。

      第八条 网信、公安等部门发现网络信息发布平台传输的信息属于本规定第五条规定违法网络信息的,应当依职权要求其采取停止传输、消除等处置措施。

      网信部门发现网络信息发布平台传输的信息属于本规定第六条规定不良网络信息的,应当要求其依法依约立即采取处置措施。

      第九条 网络信息发布监督管理应当全社会参与。

      网络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网络表演、网络视听经纪机构应当加强对网络主播的管理和约束,发现网络主播发布属于本规定第五条规定违法网络信息的,应当依法依约处置网络信息,并通知网络信息发布平台。

      互联网群组、论坛社区板块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依法依约规范群组、板块内信息,发现成员发布属于本规定第五条规定违法网络信息的,应当依法依约处置网络信息,并通知网络信息发布平台。

      学校应当将提高学生网络素养等内容纳入教育教学活动,帮助学生养成良好网络习惯,培养学生网络安全和网络法治意识。

      新媒体行业组织可以制定网络信息发布行业规范和自律公约,指导会员单位交流合作、依法发布网络信息。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务信息,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予以澄清。

      第十一条 网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等部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会商通报、联合执法、案件督办、信息公开等工作机制,建立健全网上投诉、举报平台,协同开展网络信息发布监督管理,对存在问题的网络信息发布平台依法开展专项督查。

      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规定,发布违法网络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网信、公安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网络信息发布平台未按照相关部门的要求采取措施处置违法网络信息的,由网信、公安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网络信息发布平台不属于本规定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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