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长春市人民政府令
第95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24年2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3月31日起施行。
市长:王子联
2024年2月23日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清理政府规章的要求,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市政府对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对4部政府规章予以修改,废止1部政府规章。
一、修改4部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
(一)删去《长春市拨用房产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二)删去《长春市出售公有住房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三)删去《长春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
(四)删去《<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九条。
此外,对上述政府规章的条款序号作相应调整。
二、废止《长春市国内技术安全保卫工作暂行规定》(1998年9月17日市政府令第12号公布自1998年9月17日施行)
本决定自2024年3月3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