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盘锦市人民政府地方性法规草案拟定和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的决定

    1. 【颁布时间】2022-12-24
    2. 【标题】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盘锦市人民政府地方性法规草案拟定和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的决定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辽宁省盘锦市人民政府
    6. 【法规来源】https://www.panjin.gov.cn/html/2547/2023-08-23/content-133902.html

    7. 【法规全文】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盘锦市人民政府地方性法规草案拟定和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的决定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盘锦市人民政府地方性法规草案拟定和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的决定

    辽宁省盘锦市人民政府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盘锦市人民政府地方性法规草案拟定和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的决定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盘锦市人民政府地方性法规草案拟定和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的决定

    2022年12月24日通过 盘锦市人民政府令 第58号公布 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202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市政府决定对《盘锦市人民政府地方性法规草案拟定和规章制定程序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十条修改为“法规草案和规章设定行政许可,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

    法规草案设定行政强制,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

    二、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法规草案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法规草案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未作出行政处罚规定,法规草案为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罚。拟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作出书面说明。

    政府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政府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通报批评或者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限额执行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规定。”   

    此外,对条文中涉及“市政府法制机构”修改为“市司法行政部门”。

    本决定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盘锦市人民政府地方性法规草案拟定和规章制定程序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
    免责声明:
    本站(law-lib.com)法规文件均转载自:
    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
    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
    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客服:0571-88312697更多联系
    ====================================

    中央颁布单位

    Copyright © 1999-2024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