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抚顺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决定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抚顺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决定
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抚顺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决定
抚顺市人民政府令
第196号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抚顺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决定》业经2023年7月6日市政府第十七届二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2月6日起施行。
市长 高 键
2023年12月6日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抚顺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决定
按照抚顺市人民政府2023年立法计划安排,经抚顺市人民政府第十七届二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决定废止《抚顺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2005 年 6 月 27 日市政府令第 111 号公布,2017 年 8 月 15 日市政府令第 183 号第一次修正, 2019 年 10 月 10 日市政府令第188 号第二次修正)。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