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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1. 【颁布时间】2024-1-29
    2. 【标题】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3. 【发文号】令2024年第197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
    6. 【法规来源】https://www.fushun.gov.cn/govxxgk/fushun/2024-02-02/8dbe3d94-6a5b-44cd-9f11-56fbda40d5fb.html

    7. 【法规全文】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抚顺市人民政府令



    第197号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业经2023年12月1日市政府第十七届三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月29日起施行。



    市长 高键

    2024年1月29日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按照抚顺市人民政府2023年立法计划安排,经抚顺市人民政府第十七届三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现决定废止以下两件市政府规章:

    一、《抚顺市林权管理和林地保护办法》(2006年8月16日市政府令第121号公布);

    二、《抚顺市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2011年6月21日市政府令第158号公布,2017年4月5日市政府令第182号修正)。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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