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鞍山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的决定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鞍山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的决定
辽宁省鞍山市人大常委会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鞍山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的决定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鞍山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的决定
(2024年5月7日鞍山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24年5月29日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经鞍山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决定废止《鞍山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