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赤峰市气象灾害防御办法》的决定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赤峰市气象灾害防御办法》的决定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人民政府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赤峰市气象灾害防御办法》的决定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赤峰市气象灾害防御办法》的决定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赤峰市气象灾害防御办法〉的决定》已经2023年12月22日赤峰市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赤峰市气象灾害防御办法》的决定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市人民政府对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对《赤峰市气象灾害防御办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二十六条第三款修改为:“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预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