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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忻州市法兰产业发展促进条例

    1. 【颁布时间】2025-4-1
    2. 【标题】忻州市法兰产业发展促进条例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山西省忻州市人大常委会
    6. 【法规来源】http://rd.xzpc.gov.cn/info/1016/6051.htm

    7. 【法规全文】

     

    忻州市法兰产业发展促进条例

    忻州市法兰产业发展促进条例

    山西省忻州市人大常委会


    忻州市法兰产业发展促进条例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忻州市法兰产业发展促进条例》的决定

    (2025年3月26日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了忻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4年12月19日通过的《忻州市法兰产业发展促进条例》,决定予以批准。





    忻人发﹝2025﹞3号

    忻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号

    《忻州市法兰产业发展促进条例》经忻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4年12月19日审议通过,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5年3月26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4月1日





    忻州市法兰产业发展促进条例

    (2024年12月19日忻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5年3月26日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法兰产业高质量发展,培育壮大创新型产业集群,构建现代法兰产业体系,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法兰产业发展促进的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法兰产业,是指与法兰生产相关的研发、制造、应用服务和产业链配套等相关产业。

    第三条 法兰产业发展遵循政策引导、创新驱动、统筹推进、集聚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市、与法兰产业发展相关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法兰产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法兰产业发展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法兰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市、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法兰产业发展的组织、协调、促进等工作。

    市、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科技、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商务、市场监管、行政审批、金融、能源、税务、海关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法兰产业发展促进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规划发展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兰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动形成各具特色、优势互补的产业协调发展格局。

    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法兰产业发展规划,明确产业发展的总体目标、产业布局、发展方向和保障措施等。

    第七条 法兰产业发展规划应当坚持项目导向,突出龙头企业带动,加强产业链上下游配套,推动培育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企业集团。

    第八条 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法兰产业发展规划实施情况开展动态监测和总结评估,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规划实施情况。

    第九条 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法兰产业发展规划,优化资源配置,推动法兰产业市场化、差异化、特色化发展。

    第三章 产业支持

    第十条 市、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法兰产业集聚发展服务机制,及时解决法兰产业发展在资金、土地、人才、技术、数据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为法兰产业发展提供良好发展环境。

    第十一条 市、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法兰产业链发展,搭建协作配套平台,引导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加强协作配套。推行政府、链主企业、产业园区组合招商模式,引导产业链项目落地。

    第十二条 鼓励法兰企业发展智能制造,推进制造技术突破,开展装备联网,关键工序数控化改造。推广智能化生产方式,研发、应用智能装备和智能产品,创建智能工厂、智能车间和标杆企业。

    第十三条 推动数字技术和法兰产业深度融合,实现生产设备与信息系统互联互通,设计、生产、管理、服务等全流程数字化改造升级。

    第十四条 鼓励法兰企业加强能量系统优化、余热余压利用、高效节能装备应用、可再生能源利用等,支持企业创建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

    第十五条 鼓励法兰企业集聚集约发展,支持创建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特色产业集聚区。

    第十六条 支持现代物流、电子商务、金融服务、研发设计、检验检测、信息数据、人力资源、运营管理、知识产权交易等生产性服务业与法兰产业融合发展。

    第四章 科技创新

    第十七条 市、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产业技术创新体系,支持法兰企业创建企业技术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等创新平台,推动关键核心技术突破。

    第十八条 支持法兰产业大型企业与产业链上下游中小微企业组建创新联合体,开展产业共性技术研发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构建协同创新、资源共享、融合发展的产业生态。

    第十九条 市、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支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的实施,对以企业为主体实施的法兰产业研发项目,按照规定给予支持。

    第二十条 鼓励法兰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推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材料、首版次软件等示范应用。

    第五章 服务保障

    第二十一条 支持法兰企业建立健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引导企业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强化质量设计和过程控制,提升关键环节、关键产品质量管控水平。

    第二十二条 支持法兰企业参与制定、修订国际标准和国家标准,鼓励法兰企业、行业协会、产业技术联盟等制定满足市场需要、适应技术发展方向的企业标准和团体标准。

    第二十三条 鼓励法兰企业实施品牌提升工程,发展品牌文化,培育产业、企业、产品品牌,加强知名品牌培育和宣传推介。

    第二十四条 鼓励法兰企业完善公司法人治理,提升管理效率和管理水平。培养具有战略思维、资本运作、风险管控、自主创新能力和国际视野的企业家队伍。

    第二十五条 市、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要素市场制度,降低法兰产业制度性交易成本、融资成本和工业用电、物流等要素成本,促进法兰产业发展的人才、土地、资本、技术、数据等要素资源的合理高效配置。

    第二十六条 鼓励法兰企业引进高端领军人才和高层次人才、团队及其创新创业项目,帮助解决引进人才及其家属的户籍、医疗、教育、住房等问题,并在项目申报、科研活动等方面提供支持。

    支持企业依托职业院校开展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完善产教融合的人才培育模式。

    第二十七条 鼓励金融机构开发针对法兰产业的金融产品,完善授信制度,降低法兰企业融资门槛,支持引导法兰企业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拓宽融资渠道,鼓励符合条件的法兰企业挂牌、上市、发债。

    第二十八条 市、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对法兰企业权利义务、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政策,应当事先征求相关企业的意见。对可能增加企业成本、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的政策调整,应当设置适应调整期。对因政府规划调整、政策变更对企业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二十九条 市、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提供便捷高效的政务服务,推动法兰企业在项目立项、用地审批、能评环评、市政公用服务连接等全流程一次性办理。

    第三十条 鼓励法兰企业参与境内外经贸会展交流活动,鼓励优势企业利用资金、品牌、技术、资源、市场等优势,跨地区、跨行业开展合作。支持法兰企业申报进出口经营权,扩大进出口规模。

    第三十一条 市、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法兰产业的宣传推广,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开展法兰产业公益宣传,提升区域品牌影响力。

    第三十二条 法兰行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规范,推动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引导法兰生产经营主体依法生产经营,为法兰生产经营主体提供技术指导、人才培养和品牌推介等服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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