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佛光寺文化景观保护条例
忻州市佛光寺文化景观保护条例
山西省忻州市人大常委会
忻州市佛光寺文化景观保护条例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忻州市佛光寺文化景观保护条例》的决定
(2025年3月26日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了忻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4年12月19日通过的《忻州市佛光寺文化景观保护条例》,决定予以批准。
忻人发﹝2025﹞2号
忻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号
《忻州市佛光寺文化景观保护条例》经忻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4年12月19日审议通过,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5年3月26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4月1日
忻州市佛光寺文化景观保护条例
(2024年12月19日忻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5年3月26日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佛光寺文化景观的保护和管理,赓续优秀传统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山西省五台山文化景观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佛光寺文化景观的保护管理、弘扬利用、保障监督等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佛光寺文化景观保护应当坚持科学规划、保护为主、合理利用、依法管理的原则,维护自然环境与优秀传统文化的有机融合,确保文化景观的真实性、完整性、协调性和延续性。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佛光寺文化景观保护工作,建立佛光寺文化景观保护协调机制,协调解决佛光寺文化景观保护管理的相关重大问题。
五台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落实佛光寺文化景观保护管理措施。
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五台县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负责佛光寺文化景观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林业和草原、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宗教事务、公安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佛光寺文化景观保护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佛光寺文化景观是不可再生的文化景观资源,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的义务。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五台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佛光寺文化景观保护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鼓励通过社会捐赠、国际援助等方式设立佛光寺文化景观保护社会基金,专门用于佛光寺文化景观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七条 广播、电视、刊报、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加强佛光寺文化景观保护的公益宣传,普及相关知识,并依法进行舆论监督。
鼓励群众性自治组织、志愿者等开展佛光寺文化景观遗产保护利用传承宣传活动,增强佛光寺文化景观保护的公众保护意识。
第八条 对在佛光寺文化景观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保护管理
第九条 参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规划,确定佛光寺文化景观保护范围是四周山脊线围合区域,东界至佛光梁山脊线,南界至大梁山脊线,西界至峨盂山山脊线,北界至小土木梁山脊线。
第十条 佛光寺文化景观包括文化资源和自然资源,按照下列要求保护:
(一)自然山水:保护山体本体,保护峰峦轮廓的完整性,保护山林资源;保护水系走向、宽度和生态护岸;保护古树名木、野生动植物;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二)空间格局和景观视域:保持坐东朝西空间格局的组成要素完整性;保持峨盂山、小垴山等山峦叠嶂的空间秩序,加强景观视域范围内建设管控。
(三)文化线路和历史聚落:保护1937年梁思成、林徽因考察文化线路的位置、走向,设置标识牌,提示历史信息;保护闫家寨村和佛光村的传统格局、历史风貌、人文环境及其所依附的地形地貌、河湖水系等自然景观环境,保持其历史环境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四)文物古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和管理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文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保护;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应当由五台县文物主管部门登记公布,制定保护措施。
(五)文化艺术遗存:加强保护修缮和日常维护工作,开展高清数字化扫描建档,建立数字博物馆,加强宣传推广。
(六)精神文化:应当保持佛光寺文化景观的人与自然在精神层面的互动、天人合一的营建智慧与时空观、兼收并蓄的文化包容性。
第十一条 在佛光寺文化景观保护范围内进行大型游乐、文体、演出、会展、训练、竞赛等活动,应当依法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并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五台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佛光寺文化景观保护界碑,作出标志说明,在醒目位置设置世界文化遗产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标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界碑、标志和标识。
第十三条 佛光寺文化景观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进行危害佛光寺文化景观安全或者破坏景观、地形、地貌的建设活动;
(二)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
(三)占用、填埋河流水系;
(四)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等设施;
(五)在禁牧区放牧,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六)擅自进入未开发、未开放区域进行游览活动;
(七)在划定区域范围以外搭建帐篷、天幕或者停放房车等野营设施;
(八)在禁火区用火、吸烟、燃放烟花爆竹等;
(九)倾倒、焚烧、乱扔垃圾;
(十)架设、安装影响文化景观保护的设施、设备;
(十一)在文物古迹、人文景观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第十四条 五台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文物保护、生态环境保护和安全管理需要,科学确定游客最大承载量。接近最大承载量或者容量时,应当通过互联网等媒体及时公告预警信息,采取有效措施,做好疏导和安全保护工作。
第十五条 五台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佛光寺文化景观保护监测信息系统,对文化景观进行日常监测。
第十六条 五台县人民政府应当编制佛光寺文化景观保护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发生危及文化景观安全的突发事件,或者发现文化景观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五台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护生物多样性,加强佛光寺文化景观保护区内野生动植物及原生环境保护。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放生。放生野生动物应当选择适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当地物种,不得干扰居民的正常生活、生产,避免危害生态系统。
第十八条 五台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山林等植被的保护、培育,建立山林资源保护修复、防火和病虫害防治等制度,保障山林生态安全。
古树名木应当建立专门档案,依法进行保护。
第三章 弘扬利用
第十九条 五台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佛光寺文化景观研究、阐释等活动,挖掘阐释佛光寺文化景观的价值特色,传承和弘扬佛光寺优秀传统文化。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同国内外有关机构或者组织的交流与合作,提高佛光寺文化景观的保护利用水平。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佛光寺文化景观保护数字化工作,开展重要文物的数字化采集和展示利用。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整合佛光寺文化景观旅游与五台山旅游资源,促进文化景观保护和旅游业协调发展。
五台县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旅游配套设施和服务功能,加强对佛光寺文化景观遗产旅游项目和活动的监督管理,优化旅游环境、提升旅游品质。
第二十三条 五台县人民政府应当规范经营和游览秩序,引导游客文明旅游,维护游客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 佛光寺文化景观保护区内从事经营服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遵守环境卫生、食品安全以及市场价格管理等有关规定,在指定地点和经营范围内诚信经营。
第二十五条 五台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文化景观保护与民生改善的关系,按照有关规定完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改善人居环境,促进文化景观保护共治、共享。
第四章 保障监督
第二十六条 五台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日常巡查管理制度,将佛光寺文化景观保护纳入城乡社区网格化管理,及时发现和消除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隐患,制止破坏行为。
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佛光寺文化景观保护专家咨询制度。建立由文物、规划、建筑、历史、考古等相关领域专家学者组成的佛光寺文化景观保护专家库。
第二十八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赠、投资、设立公益性基金、提供技术、宣传咨询、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佛光寺文化景观的保护、修缮、展示、研究、交流和传承等。
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破坏或者影响佛光寺文化景观保护行为的,有权向相关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有权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报告。
接受举报的单位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佛光寺文化景观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