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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晋城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的决定

    1. 【颁布时间】2023-8-10
    2. 【标题】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晋城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的决定
    3. 【发文号】令2023年第6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
    6. 【法规来源】https://xxgk.jcgov.gov.cn/jcsrmzf/zc/zfgz/202312/t20231226_1909277.shtml

    7. 【法规全文】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晋城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的决定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晋城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的决定

    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晋城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的决定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晋城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的决定

    晋城市人民政府令

    第6号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晋城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的决定》业经2023年7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薛明耀  

    2023年8月10日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晋城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的决定

    为保证法律、法规在我市的贯彻实施,有效维护国家法治统一,确保政令畅通,决定对《晋城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删去第五条第七款。

    二、删去第十三条第二款。

    三、将第十九条中“临时户外广告”修改为“临时非大型户外广告”。

    四、将第二十条第一款修改为:“电子显示类的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期限不超过五年,其他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期限不超过三年,临时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期限不超过三十日”。

    五、将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布公益广告”;第二款修改为:“公益广告应当保持画面、内容完整,不得以公益广告名义变相设计、制作、发布商业广告”。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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