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太原市人事争议仲裁办法》的决定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太原市人事争议仲裁办法》的决定
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太原市人事争议仲裁办法》的决定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太原市人事争议仲裁办法》的决定(市政府令第98号)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太原市人事争议仲裁办法〉的决定》已经2024年12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代市长:范兆森
2024年12月30日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太原市人事争议仲裁办法》的决定
为了规范人事争议仲裁工作,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推进依法行政,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2001年1月4日公布的《太原市人事争议仲裁办法》(太原市人民政府令第18号)。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