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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

    1. 【颁布时间】2024-12-4
    2. 【标题】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6. 【法规来源】https://www.scspc.gov.cn/jyjd/202412/t20241205_47700.html

    7. 【法规全文】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

    (2024年12月4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对《四川省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
      将第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在嘉陵江干支流岸线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和国家有关规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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