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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庆市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

    1. 【颁布时间】2024-12-20
    2. 【标题】安庆市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安徽省安庆市人民政府
    6. 【法规来源】https://www.anqing.gov.cn/public/3902119/2007175105.html

    7. 【法规全文】

     

    安庆市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

    安庆市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

    安徽省安庆市人民政府


    安庆市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


    安庆市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

    《安庆市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已经2024年12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管理,服务气象防灾减灾和生态环境建设,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安徽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人工影响天气活动。

    本办法所称人工影响天气,是指为避免或者减轻气象灾害,合理利用气候资源,在适当条件下通过科技手段对局部大气的物理、化学过程进行人工影响,实现增雨雪、防雹、消雨、消雾、防霜以及改善空气质量等目的的活动。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将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将人工影响天气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统筹解决人工影响天气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协助做好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作业站点保护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管理。

    未设立气象主管机构的区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有关部门行使气象主管机构职能,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工影响天气相关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应急管理、公安、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和规划、科技、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水利、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人工影响天气相关工作。

    第五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人工影响天气科学技术研究和成果转化,推广使用和引进先进技术和装备,向社会普及人工影响天气科学知识,推动本行政区域内人工影响天气工作高质量发展。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技术应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在防灾减灾、应对气候变化、生态保护与修复、农业生产服务和空中云水资源开发利用等方面的研究,提高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水平和效益。

    第七条 各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根据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需要,编制专用作业装备和作业弹药需求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气象主管机构汇总报省气象主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组织采购。

    第八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专业队伍,经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人员名单由各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抄本级公安机关备案。

    健全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人员劳动保护、人身意外伤害和公众责任保险等保障制度,保障合理待遇,稳定作业队伍。

    第九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气候特点、地理条件、人口密度、交通、通讯等情况,提出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站点的布设需求,由市气象主管机构报省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航空管制部门确定。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站点规划建设应当避开人口稠密区和重要设施,距离居民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站点建设用地属于公益性事业用地,应当纳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规划。

    第十条 各县(市)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至少建设一处火箭标准化固定作业站点,具备独立院落、射击平台、值班室、装备库房、弹药库房、休息室、视频监控系统等设施以及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

    各区可以根据本地实际需求建设火箭标准化固定作业站点。

    火箭标准化固定作业站点应当按照上级气象主管机构要求,定期开展作业站点安全等级评估。

    第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县(市、区)应急管理、水利、农业农村、林业、生态环境等部门提出作业需求,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由本级气象主管机构制定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方案,适时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一)已出现干旱,预测旱情将会加重的;

    (二)因水资源严重短缺导致生态环境恶化的;

    (三)发生森林火灾或者长期处于高森林火险时段的;

    (四)出现重污染天气或者已处于污染天气,需改善空气质量的;

    (五)其他需要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情形。

    第十二条 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适当的天气条件和作业时机;

    (二)使用火箭发射装置或飞机作业时须经飞行管制部门批准;

    (三)使用火箭发射装置时作业范围属于非人口稠密区,且无重要、高大建筑设施;

    (四)作业装备符合规定的技术标准并可以正常使用,作业指挥人员和作业人员全部到位;

    (五)有完善的安全措施;

    (六)法律法规和省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与飞行管制部门建立常态化联络机制。各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利用火箭发射装置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经市气象主管机构向飞行管制部门统一申请空域和作业时限,并严格按照批准的空域和时限实施作业。作业完毕应当立即向飞行管制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时,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提前公告。

    实施火箭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时,还应当通知当地公安机关做好安全保卫工作;作业期间,应当在作业地点显著位置设置警示标志,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临时道路交通管制等措施。严格按照安全射界管理要求的方位及仰角进行火箭发射。

    第十五条 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后,作业单位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报告作业时间、作业地点、作业方式、弹药种类和用量、空域申请、作业效果等信息。

    第十六条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指挥车辆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备,并张贴标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防灾减灾应急车辆管理的有关规定保障通行。

    火箭弹药跨县域运输时,应当由公安机关开具《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后,委托具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运输单位使用厢式专用车辆运输。

    火箭弹、烟条应当根据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管理办法进行存储。作业期间,火箭弹应当存储在作业站点专用仓库和防爆箱内。各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火箭弹管理制度,严格出入库检查、登记,准确掌握作业弹药的批号、使用期限、收存和发放数量等情况。发生弹药丢失、被盗、被抢等情况的,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定期组织火箭发射装置和烟炉检修,禁止使用年检不合格或者报废的火箭弹发射装置以及超过有效期的火箭弹进行作业。

    各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定期按照上级气象主管机构要求,对超过有效期的火箭弹进行报废处理。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建立责任明确、操作规范、制度严格、措施到位的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制。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安全管理,及时排查和消除风险隐患。市气象主管机构定期联合应急管理、公安等部门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安全、治安专项督查。

    第十九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人工影响天气事故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联合相关单位定期组织演练。在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过程中发生意外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置。

    第二十条 禁止下列行为:

    (一)违反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规范或者操作规程的;

    (二)未按照批准的空域和作业时限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

    (三)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之间转让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四)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装备转让给非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或者个人;

    (五)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装备用于与人工影响天气无关的活动;

    (六)使用年检不合格、超过有效期或者报废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装备;

    (七)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妨碍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安全的;

    (八)侵占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场地或损毁、擅自移动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施、设备;

    (九)扰乱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秩序或其他危害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人工影响天气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管理和直接责任的人员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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