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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都市金沙遗址保护办法

    1. 【颁布时间】2025-1-17
    2. 【标题】成都市金沙遗址保护办法
    3. 【发文号】令2025年第236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
    6. 【法规来源】https://www.chengdu.gov.cn/gkml/gz/1331990961932206080.shtml

    7. 【法规全文】

     

    成都市金沙遗址保护办法

    成都市金沙遗址保护办法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


    成都市金沙遗址保护办法


    成都市金沙遗址保护办法

    (2025年01月17日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236号公布 自2025年03月0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加强金沙遗址保护,传承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办法》《成都市大遗址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金沙遗址的保护、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金沙遗址,是指位于本市青羊区、金牛区区域内,经国务院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 
    第三条(工作要求)  
    金沙遗址保护管理应当贯彻落实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工作要求,确保遗址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展示利用的可持续性。  
    第四条(政府职责)  
    市和青羊区、金牛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金沙遗址的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协调解决金沙遗址保护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同遗址保护与当地经济、社会、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金沙遗址所在地的青羊区、金牛区相关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与金沙遗址保护有关的工作。  
    第五条(部门职责)  
    市文物主管部门负责金沙遗址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青羊区、金牛区文物主管部门具体实施本辖区内金沙遗址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公安、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城市管理、水务、公园城市、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金沙遗址保护相关工作。  
    第六条(机构职责)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金沙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承担保护规划编制的相关工作并具体实施;  
    (二)负责日常保护和安全管理,进行日常监测、巡查、建立日志并定期维护;  
    (三)编制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四)配合开展考古工作;  
    (五)组织出土文物的征集、收藏工作,建立保护档案;  
    (六)组织开展展示利用、学术研究、宣传教育和交流合作;  
    (七)对保护区域内的建设规划、项目提出意见;  
    (八)建立金沙遗址资源调查和保护监测报告制度并做好相关工作;  
    (九)参与金沙遗址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工作;  
    (十)其他与保护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七条(经费保障) 
     市和青羊区、金牛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金沙遗址保护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捐赠等方式参与金沙遗址保护工作。捐赠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并依法接受监督。 
     第八条(公众参与)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金沙遗址的义务。对破坏金沙遗址以及其他有损于金沙遗址保护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和举报。  
    鼓励金沙遗址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依照法定程序将金沙遗址保护纳入居民公约并组织实施,鼓励金沙遗址所在地的社区居民依法有序参与金沙遗址保护工作。 
     第九条(咨询机制) 
     本市建立金沙遗址保护管理专家咨询制度。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决定与金沙遗址保护管理有关的重大事项前,应当听取专家意见或者邀请专家进行评估论证。 
     第十条(智慧金沙) 
     鼓励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实施金沙遗址数字化保护、监测、展示和传播。 

    第二章 保护管理 

      第十一条(保护规划)  
    金沙遗址的保护管理,实行规划保护制度。  
    金沙遗址保护规划应当依法编制,并符合《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的要求。市级历史文化名城、文化旅游等专项规划应当体现金沙遗址保护的要求。  
    经依法批准的金沙遗址保护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依法按程序报批。  
    第十二条(保护对象) 
     金沙遗址的保护对象包括: 
     (一)金沙遗址的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 
     (二)金沙遗址祭祀遗存、宫殿遗存、建筑基址、居住遗存、墓葬、窑址、作坊、古河道等重要遗迹; 
     (三)金沙遗址出土的金器、青铜器、玉石器、陶器、骨角器、漆木器、鹿角、象牙、野猪獠牙等遗物及标本; 
     (四)其他应当依法保护的文物。 
     第十三条(保护区域) 
     金沙遗址的保护区域分为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应当依法分类划定公布,并与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要求相衔接。 
     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需要变更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金沙遗址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应当依法设置保护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保护标志。 
     第十四条(保护范围内管理规定) 
     在金沙遗址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与金沙遗址保护无关的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因特殊情况确需进行前述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批准,并保证文物安全。
      金沙遗址保护范围内已经存在的影响遗址安全或者破坏遗址历史风貌的建(构)筑物,青羊区、金牛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必要时对该建(构)筑物依法组织拆迁。 
     金沙遗址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进行打井、挖塘、挖砂、挖渠、取土、垦荒、建坟、立碑、深翻土地、平整土丘等可能影响文物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 
     (二)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等危害金沙遗址安全的物品; 
     (三)种植危害地下文物安全的植物、作物;  
    (四)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文物保护设施;  
    (五)在文物保护设施上攀爬、张贴; 
     (六)损毁、擅自移动保护标志; 
     (七)其他危害金沙遗址安全的行为。
      第十五条(建设控制地带内管理规定) 
     金沙遗址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工程,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并与金沙遗址历史文化风貌相协调,工程设计方案应当依法按程序报批。 
     第十六条(发现文物)  
    单位或者个人在金沙遗址保护区域内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青羊区、金牛区文物主管部门或者金沙遗址保护管理机构。青羊区、金牛区文物主管部门或者金沙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在接到报告后及时赶赴现场处置。  
    第十七条(考古工作)  
    在金沙遗址保护区域内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工作,应当依法履行报批手续,并由考古机构依法实施。  
    考古机构应当制定保护预案,加强对遗迹、出土文物和发掘现场的保护,做好文字、影像等资料的动态管理,避免或者减轻文物的损害和信息的流失。  
    考古机构在编制金沙遗址考古工作规划时,应当征求金沙遗址保护管理机构的意见。  
    考古工作结束后,考古机构应当依法报告相应文物主管部门,并及时向金沙遗址保护管理机构提供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情况报告以及出土文物清单和保护意见。  
    第十八条(安全制度) 
    金沙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应当按照金沙遗址保护要求,建立健全安全制度,落实安全责任,配备防火、防盗、防洪、防破坏、防自然损坏等设施设备并保持完好,开展经常性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九条(应急处置)  
    青羊区、金牛区人民政府和金沙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在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或者其他达到应急响应条件的情况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第二十条(周边管理)  
    青羊区、金牛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金沙遗址周边社会治安、交通秩序、环境卫生、历史风貌等管理。  
    金沙遗址所在地的青羊区、金牛区相关街道办事处发现危害遗址安全或者破坏历史风貌、生态环境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有关主管部门。 

    第三章 活化利用 

      第二十一条(宣传展示)  
    青羊区、金牛区人民政府及金沙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博物馆建设,通过举办文物展览、公众讲座、模拟考古等活动,向公众展示和宣传金沙遗址及其出土文物的价值和内涵,普及历史文化遗产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历史文化认同感。  
    鼓励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通过开设专题专栏、发布公益广告等形式,广泛传播金沙遗址蕴含的文化精髓和时代价值。 
     第二十二条(文化研学) 
     鼓励高等院校、中小学校与金沙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合作,利用金沙遗址开展教学、研学等社会实践活动,发挥金沙遗址的社会教育功能。 
     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人员到金沙遗址参观学习,开展历史文化遗产科普教育活动。 
     第二十三条(融合发展) 
     鼓励利用金沙遗址和出土文物开展与金沙遗址有关的文化交流、成果出版、文艺作品创作展演等活动,开发文化创意产品及其衍生产品,在确保文物安全的前提下发展金沙遗址特色文化和旅游产业。 
     第二十四条(学术交流)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专家学者等开展金沙遗址相关的科学研究,加强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挖掘阐释金沙遗址的内涵和价值。  
    第二十五条(协同合作)  
    鼓励金沙遗址保护管理机构与三星堆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在保护管理机制、考古发掘、科学研究、文物保护、陈列展览、价值阐释、公众参与、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等方面的协同合作。
      第二十六条(知识产权保护)
      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金沙遗址相关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工作,依法查处侵犯金沙遗址相关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责任追究)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未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八条(转致规定)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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