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1. 【颁布时间】2022-11-20
    2. 【标题】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3. 【发文号】令2022年第7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
    6. 【法规来源】https://www.nanning.gov.cn/zwgk/fdzdgknr/zcwj/zfwj/zfgz/t5409241.html

    7. 【法规全文】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2022年11月20日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公布 自2022年11月20日起施行)




    为了全面深化改革,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建设更高水平的法治南宁,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南宁市停车场管理办法》《南宁市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管理办法》《南宁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若干规定》3件政府规章,修改《南宁市居民住宅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一、废止《南宁市停车场管理办法》(2011年2月25日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公布,根据2012年9月29日《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改,根据2015年10月16日《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改)

    二、废止《南宁市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管理办法》(2008年3月31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公布,根据2015年2月17日《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三、废止《南宁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若干规定》(2007年3月27日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

    四、对《南宁市居民住宅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一)删去第六条中的“二次供水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供水节水管理机构负责二次供水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二)删去第十一条第二款。

    (三)将第十五条修改为:“委托城市公共供水企业负责城市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的,其运行维护、修理更新等费用计入供水成本。”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宁市居民住宅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
    免责声明:
    本站(law-lib.com)法规文件均转载自:
    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
    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
    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客服:0571-88312697更多联系
    ====================================

    中央颁布单位

    Copyright © 1999-2024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