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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辽宁省实施行政处罚适用听证程序数额规定

    1. 【颁布时间】2025-1-9
    2. 【标题】辽宁省实施行政处罚适用听证程序数额规定
    3. 【发文号】令2025年第348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辽宁省人民政府
    6. 【法规来源】https://www.ln.gov.cn/web/zwgkx/zfwj/szfl/2025n/2025011615105977489/index.shtml

    7. 【法规全文】

     

    辽宁省实施行政处罚适用听证程序数额规定

    辽宁省实施行政处罚适用听证程序数额规定

    辽宁省人民政府


    辽宁省实施行政处罚适用听证程序数额规定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
    第348号

      《辽宁省实施行政处罚适用听证程序数额规定》业经2024年12月30日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 李乐成
    2025年1月9日
     

    辽宁省实施行政处罚适用听证程序数额规定

      第一条 为了明确实施行政处罚适用听证程序数额,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适用听证程序的数额(含价值)标准,执行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的数额标准,包括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和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前款所称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公民的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50000元以上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是指对公民没收违法所得数额、没收非法财物价值达50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没收违法所得数额、没收非法财物价值达50000元以上。
      第四条 行政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达到本规定的数额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行政机关组织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和质证的权利,不得因其要求听证而加重处罚。
      第五条 本规定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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