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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优化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印制发放方式的通知

    1. 【颁布时间】2024-12-27
    2. 【标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优化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印制发放方式的通知
    3. 【发文号】人社厅函〔2024〕196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6. 【法规来源】https://www.mohrss.gov.cn/xxgk2020/fdzdgknr/zcfg/gfxwj/rcrs/202501/t20250109_534273.html

    7. 【法规全文】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优化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印制发放方式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优化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印制发放方式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优化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印制发放方式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优化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印制发放方式的通知

    人社厅函〔2024〕1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应急管理部、体育总局、国家林草局、中国民航局、国家消防救援局办公厅(办公室、综合司),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兵员局、文职人员局:

    为进一步优化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发放方式,提高证书发放效率,适应职业资格制度改革需要,经商有关职业资格实施部门(单位)同意,我部决定停止印制发放技能人员空白职业资格证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5年1月1日起,我部不再提供技能人员空白职业资格证书。

    二、原由我部提供的相关技能人员空白职业资格证书,改由职业资格实施部门(单位)自行印制,样式可参考2018年版职业资格证书样式,证书不再加盖我部印章,证书编码规则按有关规定执行。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实施部门(单位)自行印制发放的职业资格证书与原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相关证书数据请及时上传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www.osta.org.cn),实现全国范围内查询验证。

    三、为适应信息化建设需要,倡导各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实施部门(单位)推行电子证书。

    四、为确保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印制主体转换的平稳过渡,我部根据2024年底前各实施部门(单位)实际评价取证数据,提供技能人员空白职业资格证书,确保2024年度获证人员证书发放。对超配发的技能人员空白职业资格证书,请于2025年1月31日前返还我部。

    原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印制发放相关政策与此通知不一致的,以此通知为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24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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