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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1. 【颁布时间】2024-3-27
    2. 【标题】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3. 【发文号】令2024年第73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人民政府
    6. 【法规来源】https://www.lasa.gov.cn/lasa/fggz/202403/fc25cd734ee54e2ea8f87b14d74733c9.shtml

    7. 【法规全文】

     

    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人民政府


    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 (2024年3月27日拉萨市人民政府令第73号公布,2024年3月18日拉萨市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推动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全面有效实施,市政府开展了涉及行政复议的政府规章集中清理工作,根据清理情况,作出如下决定:

    一、《拉萨市社会用字管理办法(试行)》删去第十三条。

    二、《拉萨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办法》删去第四十七条。

    三、《拉萨市古树名木保护办法》删去第二十二条。

    四、《拉萨市爱国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删去第十八条。

    五、《拉萨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删去第二十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决定施行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的外,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拉萨市社会用字管理办法(试行)》等以上五件规章根据本决定修改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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