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关于修改《哈密市城市供热用热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

    1. 【颁布时间】2023-6-7
    2. 【标题】关于修改《哈密市城市供热用热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
    3. 【发文号】令2023年第6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人民政府
    6. 【法规来源】https://www.hami.gov.cn/hami/c119999/202306/e34733a52e7f49bca67ac454f9806c39.shtml

    7. 【法规全文】

     

    关于修改《哈密市城市供热用热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

    关于修改《哈密市城市供热用热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人民政府


    关于修改《哈密市城市供热用热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


    关于修改《哈密市城市供热用热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

    (2023年6月7日哈密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公布 自2023年6月7日起施行)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哈密市城市供热用热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当年建成并出售的居住建筑(含商住一体建筑),第一个供热期可以由建设单位或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收热费,代收方式按照供热企业与建设单位或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的协议执行。已建成但未出售的居住建筑由建设单位或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热费。自第二个供热期起,供热用热双方按照供热用热合同履行相应义务。”

    二、将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非居住建筑自第一个供热期起,由供热用热双方按照供热用热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义务。”

    三、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后增加一项,作为第(三)项:“独栋别墅及平房住宅的供热面积按不动产登记证证载面积计算。”

    四、第十条第一款中删除“新建建筑的热用户在第一个供热期内不予办理停热”的内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哈密市城市供热用热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
    免责声明:
    本站(law-lib.com)法规文件均转载自:
    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
    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
    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客服:0571-88312697更多联系
    ====================================

    中央颁布单位

    Copyright © 1999-2024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