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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1. 【颁布时间】2022-4-19
    2. 【标题】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
    6. 【法规来源】https://www.urumqi.gov.cn/wlmqs/c119062/202204/b1b5c55e4de647daa74022b277e56844.shtml

    7. 【法规全文】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2022年4月19日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令第147号公布   自2022年4月19日起施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清理政府规章中不合理罚款规定工作的通知》(新政办明电〔2021〕186号)和《关于开展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涉及计划生育内容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新政办明电﹝2021﹞298号)精神,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实施部门对现行有效的市人民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市人民政府决定:

    一、对下列政府规章予以修改(3件)

    (一)对《乌鲁木齐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51号)作出修改。

    删除第十九条。

    (二)对《乌鲁木齐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65号)作出修改。

    1.删除第三十一条。

    2.删除第三十二条。

    (三)对《乌鲁木齐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32号)作出修改。

    将第三十四条修改为“损毁或者移动储备土地围墙、栅栏和标识的,由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对下列政府规章予以废止(7件)

    (一)《乌鲁木齐市机动车营运业、修理业、交易业和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28号)

    (二)《乌鲁木齐市砂、石、粘土类矿产资源开采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30号)

    (三)《乌鲁木齐市施放气球飞艇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35号)

    (四)《乌鲁木齐市动物防疫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

    (五)《乌鲁木齐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市人民政府令第74号)

    (六)《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94号)

    (七)《乌鲁木齐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08号)

    三、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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