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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1. 【颁布时间】2023-11-20
    2. 【标题】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3. 【发文号】令2023年第151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
    6. 【法规来源】https://www.urumqi.gov.cn/wlmqs/c119062/202312/af9424bcc3664aa4827e6d2730d9607f.shtml

    7. 【法规全文】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2023年11月20日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令第151号公布  自2023年11月20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经对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进行清理,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以下5部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一、《乌鲁木齐市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发放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8号)

    二、《乌鲁木齐市发展民办教育若干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72号)

    三、《乌鲁木齐市电力设施保护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81号)

    四、《乌鲁木齐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85号)

    五、《乌鲁木齐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96号)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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