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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向区(县)和国家级开发区赋予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

    1. 【颁布时间】2024-12-2
    2. 【标题】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向区(县)和国家级开发区赋予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
    3. 【发文号】令2024年第155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
    6. 【法规来源】https://www.urumqi.gov.cn/wlmqs/c119062/202412/79657edeb0144c09a6ba87cea3c7e609.shtml

    7. 【法规全文】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向区(县)和国家级开发区赋予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向区(县)和国家级开发区赋予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向区(县)和国家级开发区赋予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向区(县)和国家级开发区赋予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


    (2024年12月2日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令第155号公布   自2024年12月10日起施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十二届十一次全会精神,进一步推进向区(县)放权赋能改革,提高行政效能,激发区域高质量发展新动能新活力,赋予区(县)更多自主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市人民政府决定向各区(县)人民政府以及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区)管委会(以下简称“三个国家级开发区”)赋予一批行政职权事项。

    市属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区(县)、三个国家级开发区的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明确监管责任和方式;对委托实施的事项,要与承接主体依法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执行方式、双方权利义务、责任划分、监管措施、委托期限等,确保相关行政职权事项“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用得活”。要适时开展赋权事项运行效果评估,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调整完善相关行政职权事项的建议。

    市属有关部门和各区(县)、三个国家级开发区要加强协调配合,按期完成相关行政职权事项的培训、交接及公示等工作,确保相关业务无缝衔接、平稳过渡。各区(县)、三个国家级开发区要严格依法规范办事行为,及时发布办事指南、优化服务流程、提高办事效率,切实担负起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管理社会事务、服务人民群众的重要职责。



    附件:1.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决定赋予区(县)行政职权

    事项目录

              2.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决定赋予国家级开发区行政

                 职权事项目录


    附件1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决定赋予区(县)行政职权事项目录

    (17项)



    序号

    主管部门

    行政职权事项

    权力类型

    赋权方式

    承接主体

    1

    市自然资源局

    建设用地、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行政许可

    委托

    各区人民政府

    2

    市自然资源局

    建设工程规划核验〔辖区内居(村)民个人建房的规划认可〕

    行政确认

    委托

    各区人民政府

    3

    市自然资源局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行政许可

    委托

    各区人民政府

    4

    市交通运输局

    经营性货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认定(普通货物运输)

    行政许可

    委托

    各区(县)人民政府

    5

    市交通运输局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委托

    各区(县)人民政府

    6

    市林草局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行政许可

    委托

    各区(县)人民政府

    7

    市林草局

    易地绿化的审核

    行政许可

    委托

    各区(县)人民政府

    8

    市林草局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迁移、砍伐城市树木审批(不含古树名木)〕

    行政许可

    委托

    各区(县)人民政府

    9

    市林草局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审批)

    行政许可

    委托

    各区(县)人民政府

    10

    市林草局

    采集、出售、收购自治区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审批

    行政许可

    委托

    各区(县)人民政府

    11

    市林草局

    建设工程配套绿化面积核查

    其他行政权力

    委托

    各区(县)人民政府

    12

    市林草局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审批

    行政许可

    委托

    各区(县)人民政府

    13

    市林草局

    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区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审批

    行政许可

    委托

    各区(县)人民政府

    14

    市住建局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政府内部管理事项

    委托

    各区(县)人民政府

    15

    市住建局

    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资格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委托

    各区(县)人民政府

    16

    市住建局

    各区(县)自行筹集、建设的保障性住房优先自主分配管理

    政府内部管理事项

    委托

    各区(县)人民政府

    17

    市民政局

    涉外、涉港澳台、涉华侨婚姻登记(离婚、结婚、补领证件)

    行政确认

    授权

    新市区人民政府

    附件2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决定赋予国家级开发区

    行政职权事项目录

    (211项)



    序号

    主管部门

    行政职权事项

    权力类型

    赋权方式

    1

    市发展改革委

    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审批

    行政许可

    委托

    2

    市发展改革委

    新建不能满足管道保护要求的石油天然气管道防护方案审批

    行政许可

    委托

    3

    市发展改革委

    可能影响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施工作业审批

    行政许可

    委托

    4

    市教育局

    民办、中外合作开办中等及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筹设审批

    行政许可

    委托

    5

    市教育局

    中等及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设置审批

    行政许可

    委托

    6

    市教育局

    从事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自行实施义务教育审批

    行政许可

    委托

    7

    市教育局

    校车使用许可

    行政许可

    委托

    8

    市教育局

    教师资格认定

    行政许可

    委托

    9

    市教育局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

    行政许可

    委托

    10

    市科技局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行政许可

    委托

    11

    市民政局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审批

    行政许可

    委托

    12

    市民政局

    殡葬设施建设审批

    行政许可

    委托

    13

    市民政局

    地名命名、更名审批

    行政许可

    委托

    14

    市司法局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行政许可

    委托

    15

    市司法局

    公证员执业许可

    行政许可

    委托

    16

    市财政局

    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行政许可

    委托

    17

    市人社局

    职业培训学校筹设审批

    行政许可

    委托

    18

    市人社局

    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

    行政许可

    委托

    19

    市人社局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行政许可

    委托

    20

    市人社局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委托

    21

    市人社局

    民办技工学校、技师学院筹设审批

    行政许可

    委托

    22

    市人社局

    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办学许可

    行政许可

    委托

    23

    市人社局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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