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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的决定

    1. 【颁布时间】2024-11-28
    2. 【标题】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的决定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江苏省淮安市人大常委会
    6. 【法规来源】https://www.jsrd.gov.cn/qwfb/d_sjfg/202412/t20241217_575149.shtml

    7. 【法规全文】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的决定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的决定

    江苏省淮安市人大常委会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的决定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的决定

    (2024年10月30日淮安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4年11月28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为了加强消防安全管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决定。

    二、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工作,定期召开会议,听取消防安全工作汇报,分析评估消防安全形势,研究部署消防安全工作重大事项,督促整改重大火灾隐患和区域性火灾隐患。

    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各类园区的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赋予的职责,做好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安全工作,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因地制宜将消防安全管理纳入综合治理网格化管理范围,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专项治理,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和发现的问题。

    三、本市各级消防安全委员会负责指导本地区消防安全工作,研究和协调解决消防安全工作重大问题,督促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职责,组织实施消防安全联合检查、专项治理和消防工作考核。

    四、消防救援机构依法行使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组织开展火灾预防、消防监督执法、消防宣传教育以及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等相关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民族宗教、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文化广电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体育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五、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实行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本行业完善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体系,加强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提升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能力。

    六、政府专职消防员享有基本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等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社会保障待遇,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年金。

    政府专职消防员交通出行、参观游览、子女入学、便捷就医等优待标准按照消防救援机构有关标准执行。

    七、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或者市、县(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按照消防专项规划,负责市政消火栓、取水码头、取水点等消防给水设施的建设、改造和维护工作。

    利用天然水源作为消防水源的,应当建设取水码头等便于消防车和水泵取水的设施,并设置醒目标志。

    消防水源不足或者取水困难的,应当修建消防水池等蓄水设施,配置消防水泵等设备。

    八、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建筑物,所有人、使用人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共同确定或者委托统一管理人,对消防安全实施统一管理。所有人、使用人不能共同确定或者委托统一管理人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调确定。

    九、高层公共建筑的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统一管理人应当明确专人担任消防安全管理人。

    建筑高度超过一百米的公共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具备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资格或者相关工程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鼓励高层住宅建筑的所有人、使用人配备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和应急手电筒、防烟面具等器材。

    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单位自身不具备维护保养、检测能力的,应当委托符合从业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对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单位、检测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数据录入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

    十一、住宅物业服务人应当落实消防值班值守制度,加强对管理区域内共用消防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发现损坏的,及时组织维修。

    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调物业所有人、使用人实施共用消防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管理。

    十二、房屋所有人应当保证出租房屋符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依法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承租人应当遵守租赁房屋消防安全管理要求,合理安全使用租赁房屋。房屋所有人和承租人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十三、小型场所的所有人、使用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对消防安全工作负责。

    小型场所应当设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鼓励小型场所安装简易喷淋装置。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专项治理过程中,发现小型场所消防违法行为时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行业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处置。

    本决定所称的小型场所是指具有固定经营场所、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尚未规定、规模较小的场所,包括小型商场、餐饮店、公共娱乐场所、生产加工场所、旅馆、休闲健身场所、培训机构、医疗机构、网吧等。

    十四、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对无人照料的儿童、老年人、残疾人和精神障碍患者等特殊人群实施消防安全登记,开展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教育,督促监护人或者其他责任人提醒指导上述特殊人群安全用火用电用气。

    十五、本决定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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