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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专利纠纷行政裁决和调解办法

    1. 【颁布时间】2024-12-26
    2. 【标题】专利纠纷行政裁决和调解办法
    3. 【发文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81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
    6. 【法规来源】https://www.cnipa.gov.cn/art/2024/12/30/art_74_196968.html

    7. 【法规全文】

     

    专利纠纷行政裁决和调解办法

    专利纠纷行政裁决和调解办法

    国家知识产权局


    专利纠纷行政裁决和调解办法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认定专利侵权行为成立并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行政裁决后,被请求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裁决的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被请求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自被执行人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上述申请执行的期限内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生效的行政裁决确定的权利人或者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可以在六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十一条 拒绝、阻挠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法行使职权,涉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二条 当事人对其在案件程序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上述信息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办案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处理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八十三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行政裁决的,应当自作出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依法公开,通过政府网站等途径及时发布案件信息。行政裁决公开时,应当删除或者遮盖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

    行政裁决因行政诉讼发生变更或者撤销的,应当自变更或者撤销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公开有关变更或者撤销的信息。

    第八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八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专利纠纷行政裁决和调解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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