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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不溯及适用的批复

    1. 【颁布时间】2024-12-24
    2. 【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不溯及适用的批复
    3. 【发文号】法释〔2024〕15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6. 【法规来源】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450831.html

    7. 【法规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不溯及适用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不溯及适用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不溯及适用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不溯及适用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不溯及适用的批复》已于2024年12月24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3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2月2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24日

      法释〔2024〕1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不溯及适用的批复

      (2024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39次会议通过,自2024年12月24日起施行)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是否溯及适用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仅适用于2024年7月1日之后发生的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转让行为。对于2024年7月1日之前股东未届出资期限转让股权引发的出资责任纠纷,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原公司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精神公平公正处理。
      本批复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批复规定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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