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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74号(关于实施保税物流账册核销管理的公告)

    1. 【颁布时间】2024-11-29
    2. 【标题】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74号(关于实施保税物流账册核销管理的公告)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海关总署
    6. 【法规来源】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6241239/index.html

    7. 【法规全文】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74号(关于实施保税物流账册核销管理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74号(关于实施保税物流账册核销管理的公告)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74号(关于实施保税物流账册核销管理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74号(关于实施保税物流账册核销管理的公告)

    公告〔2024〕174号


      为进一步规范保税物流账册管理,促进保税物流业务高质量发展,海关总署决定,自2025年1月1日起,对保税物流账册实施核销管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施核销管理的保税物流账册包括金关二期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子系统中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保税物流账册,设备账册除外。

      二、海关按照核销周期对保税物流账册进行核销管理,核销周期可结合企业实际生产经营周期确定,原则上不超过1年。

      企业应当在保税物流账册核销周期结束之日起60日内完成报核。确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期报核的,经主管海关批准可以延期,但延长后报核期限不得超过90日。

      三、企业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海关办理保税物流账册报核手续,如实报送本核销周期内的下列电子数据:

      (一)参与本核销周期核算的保税核注清单编号,除特殊情况外,本核销周期内已核扣的保税核注清单应当全部纳入核算。

      (二)期末实际库存数据。

      (三)受灾保税货物、销毁货物等处置的电子数据。

      海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企业以电子或纸本方式提供关于核销有关情况的补充说明。

      四、海关实施账册核销,将电子底账核算结果与企业申报的实际库存量进行对比,并分别进行以下处理:

      (一)实际库存量与电子底账核算结果一致的,直接办结核销手续。

      (二)实际库存量多于电子底账核算结果且企业可以提供正当理由的,按照实际库存量调整电子底账的当期结余数量。

      (三)实际库存量少于电子底账核算结果且企业可以提供正当理由的,对短缺部分,企业应当办理后续补税手续。

      (四)实际库存量与电子底账核算结果不一致且企业不能提供正当理由的,海关按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置。

      五、金关二期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子系统将于2025年1月1日正式启用保税物流账册核销功能,上线新版保税物流账册,停用旧版保税物流账册设立功能。现已设立保税物流账册的各经营企业,应当及时设立新版保税物流账册,并尽快完成新旧保税物流账册切换工作。

      新旧保税物流账册切换设置6个月过渡期,2025年7月1日前,各经营企业应当向海关办结旧版保税物流账册注销手续。企业旧版保税物流账册下有货物正在开展保税展示交易业务的,经直属海关同意可以延长新旧保税物流账册切换的过渡期,延长后的过渡期不得超过18个月。过渡期内,经营企业可以通过旧版保税物流账册只出不进的方式,将底账数据清零,也可通过保税流转等方式,将旧版保税物流账册底账数据结转至新版保税物流账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4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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