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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锦州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的决定

    1. 【颁布时间】2023-12-11
    2. 【标题】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锦州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的决定
    3. 【发文号】令2023年第13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政府
    6. 【法规来源】http://www.jz.gov.cn/info/1176/116659.htm

    7. 【法规全文】

     

    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锦州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的决定

    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锦州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的决定

    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政府


    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锦州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的决定


    锦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

    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锦州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的决定

    《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锦州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23年12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王心宇

    2023年12月11日

    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锦州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的决定

    锦州市人民政府决定对《锦州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利用建(构)筑物、场地、设施、交通工具等设置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展示牌、实物造型或者以其他形式向户外发布广告信息的设施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招牌设置,是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工商户在其办公、生产经营场所建(构)筑物外立面或者用地范围内设置表明其名称、字号、标识等内容的牌匾等设施的行为。”

    二、将第五条修改为:“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或者市政府确定的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工作的部门(以下统称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自然资源、市场监督、公安、交通运输、生态环境、水利、财政等相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相关管理工作。”

    三、将第六条第一款中的“行政审批”修改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将“交通”修改为“交通运输”。

    四、将第七条中的“行政审批”删除,将“综合执法”修改为“综合行政执法”。

    五、将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合并成一款,作为第一款,修改为:“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向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办理许可手续。

    将第三款作为第二款,并将第一项修改为:“设置人申请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

    六、将第十二条修改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对设置人提出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申请,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七、将第十三条修改为:“设置人设置非大型户外广告,应当向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非大型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文件;

    (三)户外广告设置位置示意图、设计图及效果图。

    “对不符合要求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划、设置技术规范,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指导意见并说明理由。”

    八、将第十四条修改为:“因举办大型文化、旅游、体育或者各类展销会、订货会、交易会、开业庆典等活动,需要设置临时性大型户外广告的,举办人应当在活动举办前持下列材料向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一)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文件;

    (三)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形式和范围的书面说明;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设置临时性非大型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向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对不符合要求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划、设置技术规范,当日提出书面指导意见并说明理由。”

    九、将第二十条中的“市行政审批部门”修改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行政主管部门”。

    十、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设置人设置招牌的,应当向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文件;

    (二)招牌设置设计图及效果图。”

    十一、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招牌设置进行指导,对设置人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划、设置技术规范,当日提出书面指导意见并说明理由。”

    十二、将第二十四条“按照备案”修改为“按照指导意见”,将“备案程序”修改为“申请程序”。

    十三、将第三十条中的“小型”修改为“非大型”。

    此外,对个别文字作相应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锦州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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