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鹰潭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江西省鹰潭市人大常委会
鹰潭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鹰潭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2023年1月7日鹰潭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23年3月31日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四章 审议工作报告、审查计划和预算
第五章 选举、罢免和辞职
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
第七章 特定问题调查
第八章 发言、表决和公布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市人民代表大会依法有序行使职权,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一般于第一季度举行。会议召开的日期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予以公布。
遇有特殊情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决定适当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的日期未能在当次会议上决定的,常务委员会可以另行决定或者授权主任会议决定,并予以公布。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经过五分之一以上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第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二)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三)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
(四)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第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应当将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并将准备提请会议审议的法规草案发给代表。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可以组织代表进行视察、研读讨论有关法规草案,征求代表的意见,并通报会议拟讨论的主要事项的有关情况。
临时召集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举行前,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由各代表团的召集人召集代表团第一次全体会议,推选代表团团长、副团长。团长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
代表团可以分设若干代表小组,代表小组会议推选小组召集人。小组召集人召集并主持代表小组会议。
第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选举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会议议程和关于会议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预备会议选举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有关事项的决定,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预备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预备会议举行前,各代表团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关于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意见。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各代表团提出的意见,可以对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关于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调整意见,提请预备会议审议。
第十条 主席团成员在代表中产生。
除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和临时召集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外,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一般不担任主席团成员职务。
第十一条 主席团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二)向会议提出议案和决议、决定草案;
(三)组织审议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和报告;
(四)听取和审议关于议案和报告审议、审查情况的报告,决定是否将议案和决议、决定草案提请会议表决;
(五)依法提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
(六)主持会议选举和表决,提出选举和通过人选办法草案;
(七)组织宪法宣誓仪式;
(八)决定议案、罢免案、质询案的审议程序和处理意见;
(九)发布公告;
(十)其他应当由主席团处理的事项。
主席团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主席团成员出席才能举行。主席团的决定,由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大会秘书长主持;会议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后,由主席团常务主席主持。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若干人,推选主席团成员若干人分别担任每次大会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并决定下列事项:
(一)副秘书长的人选;
(二)会议日程;
(三)会议期间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
(四)其他需要由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决定的事项。
第十三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
(二)对主席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向主席团提出建议;
(三)根据会议进展情况,对会议日程安排作出调整;
(四)必要时,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就议案和有关报告的重大问题听取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建议向主席团报告;就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代表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建议向主席团报告;
(五)根据需要向主席团提出建议,召开全体会议就议案和有关报告进行大会发言;
(六)根据主席团的授权,处理主席团职责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主席团会议讨论重大的专门性问题时,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集有关机关负责人参加会议,汇报情况,回答问题。
第十四条 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由代表团全体会议、代表小组会议审议。
第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立秘书处。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若干人组成。
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办理主席团交付的事项和处理会议日常事务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秘书处设立有关工作机构,负责大会的有关具体工作。
第十六条 代表应当按时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会前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请假,会议期间应当报代表团并由代表团向秘书处书面请假。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其代表资格终止。代表出席会议的情况应向大会全体会议通报。
代表应当勤勉尽责,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参加选举和表决,严格遵守会议纪律。
第十七条 不是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和办事机构、工作机构负责人,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本市选出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本市有关机关、团体的负责人,其他需要列席的人员,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列席人员应当按时参加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列席的,按有关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列席人员可以在会议上发言。
第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公开举行。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日程和会议情况予以公开。
市人民代表大会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举行秘密会议。举行秘密会议,经主席团征求各代表团的意见后,由有各代表团团长参加的主席团会议决定。
第十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可以根据情况举行新闻发布会、记者会。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可以根据需要设发言人,代表团可以根据需要设发言人。
秘书处可以组织代表和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接受新闻媒体采访。代表团可以组织本代表团代表接受新闻媒体采访。
大会全体会议可以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进行公开报道。
第二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应当合理安排会期和会议日程,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
各代表团应当按照会议日程进行审议。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可以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推进会议文件资料电子化,采用网络视频等方式为代表履职提供便利和服务。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常务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或者并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交大会表决。
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可以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提出。
第二十三条 议案应当一事一案,书面提出。代表联名提出的,应当署名,第一署名人为领衔提案人。
议案应当写明需要审议的问题、理由和解决方案。
第二十四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案人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案人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议案的说明。议案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主席团可以并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报告,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二十六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主席团提出,经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或者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
第二十七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八条 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经主席团决定不列入本次会议议程的,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后审议。
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由主任会议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审议、研究,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议结果或者处理意见的报告,经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印发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
第二十九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审议和表决按照《鹰潭市立法条例》的规定进行。
第三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交由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办理。承办单位应当认真研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并自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书面答复代表。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经交办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同意,可延长至六个月内书面答复代表。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意见,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交由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其上级机关、组织再作研究处理,并在一个月内再次答复。
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开。
第四章 审议工作报告、审查计划和预算
第三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向会议提出的工作报告,经各代表团审议后,会议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第三十二条 主席团根据代表团对工作报告的审议情况提出相应决议草案,交由代表团审议。决议草案经代表团审议后,由主席团决定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三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主管部门应当就上一年度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与本年度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初步方案,上一年度市级总预算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与本年度市级总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向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汇报,同时应当提供计划和预算编制的主要依据和有关材料,由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时,应当邀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代表和有关专家学者参加。
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主管部门应当就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所提出的意见进行研究,并就采纳情况作出说明。
第三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的时候,市人民政府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上一年度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本年度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关于上一年度市级总预算执行情况与本年度市级总预算草案的报告、市级总预算草案,由代表团进行审查,并由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查。
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根据代表团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对前款规定的事项进行审查,向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报告,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并将关于上一年度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本年度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草案、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的决议草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三十五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市级预算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作部分调整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六条 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的审查、批准和调整,参照本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审查监督政府债务,监督市人民政府对国有资产的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选举、罢免和辞职
第三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本市出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过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
第三十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由主席团提名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二十人以上书面联合提名。其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应当从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
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人数,每一代表与其他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名额。
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候选人,可以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也可以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书面联名推荐。代表候选人不限于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每一代表参加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代表的名额。
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主席团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第四十条 候选人的提名人或者推荐人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介绍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并对代表提出的问题作必要的说明。
主席团应当将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印发全体代表。
第四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补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通过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人选,以及接受上述所列人员辞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及大会选举和通过人选办法的规定进行。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补选本市出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及接受其辞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及大会选举和通过人选办法的规定进行。
选举和通过人选办法草案由主席团提出,经各代表团审议后,由主席团决定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选举本市出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提名、酝酿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两天。
第四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获得赞成票数超过全体代表半数的,始得当选。选举结果由主席团依法确定是否有效,并向大会宣布。候选人的得票数,应当向代表公布。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
第四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通过的地方国家机关组成人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第四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主席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市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
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并提供有关材料。
罢免案由主席团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或者由主席团提议,经大会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罢免案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前,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或者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在主席团会议上提出的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的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
罢免本市选出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决议,须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公告。
第四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被原选举单位罢免的,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职务相应撤销,由主席团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
第四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辞去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请求被接受的,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职务相应终止,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
第四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接受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辞职,或者罢免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均须报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
第四十九条 各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有关部门应当派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代表提出询问的内容,应当与会议审议的议案或者报告有关。
各代表团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审查关于上一年度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本年度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审查关于上一年度市级总预算执行情况与本年度市级总预算草案的报告、市级预算草案,审查政府债务、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审议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市生态文明建设工作报告时,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负责人,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负责人或者其委派的人员应当分别参加会议,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主席团和专门委员会对议案和有关报告进行审议时,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机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并可以对有关议案或者报告作补充说明。
对代表在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提出的意见,有关机关应当认真研究,充分吸收采纳,并及时予以回复;意见未采纳的,应当向代表作出说明。
第五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及其各工作部门、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五十一条 质询案按照主席团的决定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主席团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半数以上对答复质询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应当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
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并由主席团决定印发会议,或者印发提质询案的代表。
第五十二条 质询案在主席团作出处理决定前,提案人可以要求撤回。
第七章 特定问题调查
第五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第五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书面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全体会议决定。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提请全体会议通过。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专家参加调查工作。
第五十五条 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的时候,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都有义务如实向其提供必要的材料。
提供材料的公民要求调查委员会对材料来源保密的,调查委员会应当予以保密。
调查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可以不公布调查的情况和材料。
第五十六条 调查委员会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调查报告。市人民代表大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授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听取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报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第八章 发言、表决和公布
第五十七条 代表依法享有发言权和表决权。
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五十八条 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应当围绕会议确定的议题进行。
第五十九条 代表要求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应当在会前向秘书处报名,由大会执行主席安排发言顺序;临时要求发言的,经大会执行主席许可,始得发言。代表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每人可以发言两次,第一次不超过十分钟,第二次不超过五分钟。
主席团成员和代表团团长或者代表团推选的代表在主席团每次会议上发言的,每人可以就同一议题发言两次,第一次不超过十五分钟,第二次不超过十分钟。
经会议主持人许可,发言时间可以适当延长。
第六十条 大会全体会议表决议案、决议、决定、办法,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应当当场宣布。
会议表决时,代表可以表示赞成,可以表示反对,也可以表示弃权。
第六十一条 大会全体会议表决议案、决议、决定、办法,采用无记名按表决器方式或举手方式。
预备会议、主席团会议表决的方式,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以市人民代表大会公告予以公布。
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规,报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予以公布。
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接受国家机关组成人员辞职的决定,罢免国家机关组成人员的决定,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予以公布。
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决定,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予以公布。
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发布的公告,公布后的法规等,应当及时在《鹰潭日报》和鹰潭人大信息网等媒体上刊登。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