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台州府城墙保护条例》的决定

    1. 【颁布时间】2021-8-25
    2. 【标题】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台州府城墙保护条例》的决定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浙江省台州市人大常委会
    6. 【法规来源】http://www.zjtzrd.gov.cn/

    7. 【法规全文】

     

    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台州府城墙保护条例》的决定

    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台州府城墙保护条例》的决定

    浙江省台州市人大常委会


    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台州府城墙保护条例》的决定


    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台州府城墙保护条例》的决定

    (2021年8月25日台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台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决定对《台州府城墙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台州府城墙保护,彰显历史文化名城特色,发挥城墙防洪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将第三条修改为:“城墙保护应当遵循尊重历史、保护为主、安全优先、合理利用、依法管理的原则。”

    三、将第四条修改为:“台州市人民政府和临海市人民政府负责城墙保护工作,加强城墙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城墙安全管理工作的协调机制和应急联动机制,将城墙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防洪规划,城墙保护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四、将第五条第三款修改为:“台州市人民政府和临海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墙保护和防洪等工作。”

    五、将第八条修改为:“经批准的城墙保护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对规划内容进行修改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请批准。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应当落实城墙保护规划有关内容。”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一条:“因城墙保护、防洪等特殊情况需要在城墙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城墙的安全,符合文物保护和防洪要求,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七、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二条,将第二款修改为:“前款规定的建(构)筑物影响城墙安全或者历史风貌的,应当限期改造或者依法征收,并予以补偿。”

    八、将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三条,将第二款修改为:“在城墙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新建、重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工程设计方案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临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批准。临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抄告临海市文物行政部门。”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四条:“涉及保护范围内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建设活动,临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依法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提出规划条件或者核定规划要求前,应当征求临海市文物行政部门的意见。”

    十、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九条,将第一款修改为:“城墙的修缮、重建应当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提升防洪能力,最大限度使用原材料、原工艺,保留历史信息,保持原有位置和形制。修缮、重建部分应当制作记录档案,设置永久性年代标志。”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临海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墙的安全评估,城墙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应当依法及时开展修缮、加固。”

    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条:“临海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城墙遭遇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明确有关单位职责分工,加强应急物资储备、调拨,定期组织应急处置培训和演练。

    “城墙发生重大险情时,临海市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单位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

    十二、将第二十条改为第二十三条,其中的“城墙安全事故防范预案”修改为“城墙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十三、将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和省的地方性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并对个别文字表述作出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台州府城墙保护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台州府城墙保护条例



    (2017年8月29日台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7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1年8月25日台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2021年 9月29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台州府城墙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台州府城墙保护,彰显历史文化名城特色,发挥城墙防洪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台州府城墙的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台州府城墙(以下简称城墙)位于临海市古城街道,包括城墙主墙体、敌台、马面、瓮城、城门、城楼等建筑以及城墙遗址。

    第三条 城墙保护应当遵循尊重历史、保护为主、安全优先、合理利用、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台州市人民政府和临海市人民政府负责城墙保护工作,加强城墙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城墙安全管理工作的协调机制和应急联动机制,将城墙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防洪规划,城墙保护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 临海市文物行政部门对城墙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墙保护规划;

    (二)制定城墙具体保护措施;

    (三)组织实施城墙安全检查工作,依法查处违反城墙保护规定的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临海市文物保护管理机构具体承担城墙的日常监测、风险评估、修缮加固、学术研究和档案管理等工作。

    台州市人民政府和临海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墙保护和防洪等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墙的权利和义务,对损害城墙的行为有权劝阻和举报。

    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通过捐赠、设立基金、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城墙保护。

    第七条 每年5月10日为“台州府城墙保护日”。

    文物行政部门和文物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开展城墙保护宣传教育活动,挖掘历史文化内涵,丰富爱国主义教育内容,增强公民保护意识。鼓励民间组织参与城墙保护宣传工作。

    第八条 经批准的城墙保护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对规划内容进行修改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请批准。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应当落实城墙保护规划有关内容。

    第九条 依法划定的城墙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城墙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二)存储、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三)从事可能造成城墙潮湿、高温、腐蚀等危害城墙安全的活动;

    (四)在城墙上架设、安装与城墙保护、合理利用无关的设备、装置;

    (五)在城墙上取砖、石以及其他构件;

    (六)擅自在城墙上打桩、挂线、凿孔;

    (七)在城墙或者城墙保护标志上刻划、涂污、张贴、悬挂;

    (八)乱倒垃圾,乱扔废弃物;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十一条 因城墙保护、防洪等特殊情况需要在城墙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城墙的安全,符合文物保护和防洪要求,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城墙保护范围内已经存在的建(构)筑物确需改建、扩建的,必须保证城墙的安全,并严格按照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前款规定的建(构)筑物影响城墙安全或者历史风貌的,应当限期改造或者依法征收,并予以补偿。

    第十三条 城墙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城墙保护规划要求,与城墙风貌相协调。已经存在的超过规划高度的建(构)筑物重建、改建或者扩建的,应当降低到规划规定高度以下。

    在城墙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新建、重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工程设计方案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临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批准。临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抄告临海市文物行政部门。

    第十四条 涉及保护范围内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建设活动,临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依法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提出规划条件或者核定规划要求前,应当征求临海市文物行政部门的意见。

    第十五条 城墙保护应当设立保护标志和说明牌,载明城墙的名称、修筑年代、保护级别、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等内容。城墙遗址应当设置永久性标志。

    城墙标志、名称等非物质文化资源由临海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合理利用。

    第十六条 城墙保护范围内的绿化应当与城墙景观、环境生态相协调。

    城墙保护范围内不得种植危害城墙安全、影响城墙景观的植物。现有植物危害城墙安全、影响城墙景观的,应当移栽、修剪或者清理。

    第十七条 城墙的景观照明应当采用安全低温、环保节能的照明方式。安装的照明设施或者智能化应用设施应当与城墙景观相协调,不得破坏城墙的结构和风貌。

    第十八条 临海市文物行政部门统筹规划城墙利用。利用城墙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有关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征求临海市文物行政部门的意见。

    第十九条 城墙的修缮、重建应当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提升防洪能力,最大限度使用原材料、原工艺,保留历史信息,保持原有位置和形制。修缮、重建部分应当制作记录档案,设置永久性年代标志。

    临海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墙的安全评估,城墙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应当依法及时开展修缮、加固。

    修缮、重建由具备相应等级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二十条 临海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城墙遭遇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明确有关单位职责分工,加强应急物资储备、调拨,定期组织应急处置培训和演练。

    城墙发生重大险情时,临海市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单位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有和买卖城墙的砖、石以及其他构件或者附属文物。

    第二十二条 临海市文物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对散落的城墙的砖、石以及其他构件进行登记造册,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拆除的建(构)筑物中有城墙的砖、石以及其他构件,建设、施工单位和个人应当集中保护,不得损坏或者丢弃,并及时通知临海市文物保护管理机构。临海市文物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及时进行回收。

    第二十三条 城墙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城墙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加强日常巡查、养护和保洁等工作,每年及时清理危害城墙安全的植物。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由临海市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不予配合登记的,由临海市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建设、施工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临海市文物行政部门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文物行政部门、其他行政管理部门以及负责城墙日常保护的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和省的地方性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修改《台州府城墙保护条例》的说明

    台州市人大常委会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台州府城墙保护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已于2021年8月25日经台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立法法的有关规定,现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并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法规修改的必要性

    《台州府城墙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台州市五届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于2018年1月1日起开始正式施行。条例的制定和实施为加强台州府城墙保护、弘扬历史文化、支持城墙“申遗”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法治保障。条例自颁布实施以来,临海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积极采取措施,加大保护力度,文物保护工作成效明显。但是2019年“利奇马”台风的袭击,暴露出城墙防洪方面的缺陷,需要通过修改法规加强对城墙的保护,并通过对城墙防洪能力的提升,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为正确处理好文物保护与城墙防洪功能的关系,进一步理顺政府应急管理机制,加强对城墙的保护、利用和安全保障,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有必要对条例进行修改完善。

    二、决定的制定过程

    台州市五届人大常委会2021年立法计划将条例修改列为年内提请审议的立法项目,条例修正案草案由市文广旅体局、市水利局、市应急管理局、临海市人民政府负责起草,市司法局审查,经市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通过后,向市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对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初步审议,2021年4月,市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对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审议。会后,法制工委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教科文卫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会同教科文卫工委和市司法局、市文广旅体局、市水利局对修正案草案进行了认真修改,及时将修正案草案文本发送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市人大代表、立法市民库成员、法制委员会组成人员,并在台州人大网、台州人大微信公众号等发布公告,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林金荣带领调研组赴临海召开座谈会就条例修改的重点条款听取意见,并召开市级相关单位座谈会作进一步研究论证,并向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征询意见。7月28日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作了汇报。8月19日,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向市委书面报告了条例的修改情况。8月20日,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根据各方意见对修正案草案作进一步修改,提出了决定草案。8月25日,决定草案经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

    三、决定的主要内容

    决定共13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关于增加安全优先理念的相关规定。为突出城墙在城市防洪功能中的重要作用,在立法目的中增加“发挥城墙防洪功能”,在立法依据中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为体现人民利益至上,在城墙保护原则中增加“安全优先”的原则,当文物保护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发生冲突时,生命优先、安全优先。

    (二)关于增加建立应急机制、制定应急预案的相关规定。在政府职责中增加台州市人民政府和临海市人民政府“加强城墙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城墙安全管理工作的协调机制和应急联动机制”的职责。在部门职责中增加市、县两级政府有关部门做好防洪工作的相关规定。为解决城墙发生各类险情的预防和处置,增加一条应急处置的内容,规定:“临海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城墙遭遇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明确有关单位职责分工,加强应急物资储备、调拨,定期组织应急处置培训和演练。城墙发生重大险情时,临海市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单位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

    (三)关于明确加强城墙安全评估要求的相关规定。对城墙的修缮和重建除了要遵循不改变文物现状的原则外,还要提升城墙的防洪能力,做到文物保护和防洪功能发挥的平衡。增加规定在城墙修缮和重建过程中应当提升防洪能力,增加一款“临海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墙的安全评估,城墙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应当依法及时开展修缮、加固。”

    (四)关于优化城墙保护建设活动报批程序的相关规定。细化《浙江省文物保护条例》关于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或者爆破等危险作业的有关规定,明确“因城墙保护、防洪等特殊情况需要在城墙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城墙的安全,符合文物保护和防洪要求,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为了加强对城墙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活动的监管,明确“涉及保护范围内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建设活动,临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依法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提出规划条件或者核定规划要求前,应当征求临海市文物行政部门的意见。”

    《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台州府城墙保护条例>的决定》和以上说明,请予审议。


    ====================================
    免责声明:
    本站(law-lib.com)法规文件均转载自:
    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
    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
    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客服:0571-88312697更多联系
    ====================================

    中央颁布单位

    Copyright © 1999-2024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