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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台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1. 【颁布时间】2024-5-31
    2. 【标题】台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浙江省台州市人大常委会
    6. 【法规来源】http://www.zjtzrd.gov.cn/

    7. 【法规全文】

     

    台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台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浙江省台州市人大常委会


    台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七章 服务保障

    第五十二条 市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管理信息平台和业主决策电子投票系统。

    鼓励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通过物业管理信息平台开展物业管理活动。鼓励业主和业主委员会通过电子投票系统进行表决。

    物业管理信息平台、业主决策电子投票系统的建设和维护经费列入市级财政预算。

    第五十三条 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可以委托社会评估机构开展评估工作,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物业服务质量评估办法由市物业主管部门制定。

    市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服务信用评价体系,制定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建立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信用评价结果。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物业服务企业、项目经理信用信息收集、核查和汇总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对信用信息采集予以协助。

    第五十四条 市物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制定并定期更新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物业服务合同、物业保修协议、物业承接验收确认协议和装饰装修承诺书等示范文本,供物业管理各方参照使用。

    第五十五条 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成员、执行秘书、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相关人员参加物业管理知识培训,所需费用列入财政预算。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省的地方性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按照有关规定属于综合行政执法范围的,依法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

    第五十七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物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内向业主大会筹备组报送有关资料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内将公共收益存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户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内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发布公告或者不处理业主对物业提出质量异议的。

    第五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至第七项规定,实施相关禁止行为的,由物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 业主或者非业主使用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将阳台或者无防水要求的房间改为卫生间、厨房,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卧室、客厅、餐厅、书房和厨房上方的,由物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物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未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示或者未通过电子信息技术方式告知全体业主有关物业服务信息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款规定,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气或者暴力胁迫等方式催缴物业服务费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向业主、非业主使用人指定装修企业或者要求业主、非业主使用人购买指定装修材料的。

    第六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物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在期限内退出物业服务区域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不移交相关财物和资料或者拒绝配合查验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内将公共收益存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户的。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台州市人民政府2019年6月28日颁布的《台州市物业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台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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