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物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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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政府
韶关市物业管理办法
第六十七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企业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告知物业服务人,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双方在装饰装修活动中应当遵守的管理规约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有关规定。
物业服务人应当为装饰装修废弃物的收集运输提供明确指引。物业服务人不得限制业主、物业使用人自主选择装饰装修企业、强行推销装饰装修材料或者强制为业主、物业使用人提供配送、维修、安装、中介等服务的人员,不得擅自收取相关费用。
住宅装饰装修造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及时修复并依法承担由此造成的赔偿责任;业主、物业使用人不履行维修责任的,物业服务人可以依照双方约定或者经业主大会同意,修复损坏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费用由业主、物业使用人承担。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六十八条 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或者其它场所作为停放车辆的车位或者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人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人可以就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部分的物业服务费的标准或经营收入的分配进行约定。
业主共有部分经营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
第六十九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依法属于业主共有。
建设单位依法取得车位、车库权属登记后转让车位、车库使用权的,至少提前一个月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拟转让使用权的车位、车库数量、产权证明文件、转让期限和转让价格。拟转让使用权的车位、车库数量少于本区域要求购买、租用车位、车库使用权业主的房屋套数时,建设单位和业主可以双方约定通过抽签、摇号等公开公平方式确定,每户业主只能购买一个车位、车库使用权。
车位、车库满足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需求后,建设单位将剩余车位、车库出租给本区域业主、物业使用人以外的其他人的,应当根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约定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建设单位自行出租的,应当将车位、车库租赁合同复印件送交物业服务人存档,业主、业主委员会及物业使用人有权查询。
第七十条 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保修期届满后,物业共有部分、共有设施的维修责任由共有该物业的业主承担,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责任由该专有部分所有的业主承担。
建设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人保修的,应当与物业服务人另行签订委托保修协议。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的程序、方式等具体操作细则,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七十一条 业主转让、出租物业或者设立居住权时,应当将物业管理规约内容、物业服务费用标准、专项维修资金交纳情况等事项告知受让人、承租人或者居住权人,并自物业转让合同、租赁合同、居住权设立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物业转让、出租、居住权设立情况告知物业服务人。
第七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设施和环境,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变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
(二)违法搭建建(构)筑物、擅自占用或者改建物业共用部位;
(三)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
(四)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
(五)破坏、擅自占用消防设施、公共疏散通道、消防通道,破坏消防安全标志,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消防通道;
(六)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变影响建筑结构安全的部位;
(七)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及通讯、警报、智能化设备等公共设施;
(八)在专有部位实施改建、重建、增加超过原设计标准的载荷,有可能影响或占用他人专有部分或业主共有部分未依法经过相关利害人同意并报规划部门核准的;
(九)违反规定饲养烈性犬只等动物;
(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发出超过规定标准噪声;
(十一)破坏公共环境保护设施或者造成环境污染的其他行为。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及时依法处理。业主、物业使用人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业主委员会依据管理规约的约定或者业主大会的决定,对侵害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 附 则
第七十三条 业主以自行管理的方式,对房屋及配套的公共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七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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