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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1. 【颁布时间】2024-3-26
    2. 【标题】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3. 【发文号】令2024年第282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吉林省人民政府
    6. 【法规来源】http://xxgk.jl.gov.cn/szf/gzk/202404/t20240429_8903084.html

    7. 【法规全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24年3月26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82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加快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保证法制统一,营造良好的政务公开环境,省政府对涉及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制约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等方面,以及实践中不再适用的省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决定对9部省政府规章和2件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和废止。
      一、修改省政府规章1部
      对《吉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2020年1月22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73号公布根据2021年12月27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75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改)做出修改:
      将第三十七条“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应当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标准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制定。”修改为“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根据被征收人上年度月均应纳税所得额、职工工资、同类同地段房屋市场租金等因素综合确定,被征收人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没有证明材料的,应当委托相关专业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或者选择其他方式合理确定。停产停业补偿期按月计算。”
      二、废止省政府规章8部
      (一)废止《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2011年6月30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25号公布根据2019年12月17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72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改根据2021年12月27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75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改)。
      (二)废止《吉林省乡道管理办法》(2004年10月29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73号公布)。
      (三)废止《吉林省农村公路养护和路政管理若干规定(试行)》(2007年3月1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88号公布)。
      (四)废止《吉林省测绘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1年4月2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20号公布)。
      (五)废止《吉林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2011年9月21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26号公布)。
      (六)废止《吉林省公务用枪管理若干规定》(1999年2月23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06号公布)。
      (七)废止《吉林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2014年8月18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47号公布)。
      (八)废止《吉林省合同格式条款监督办法》(2011年12月26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29号公布)。
      三、废止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2件
      (一)废止《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取用水计量管理工作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05〕11号)。
      (二)废止《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强化规划管控规范土地征收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意见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14〕33号)。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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