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关于推动林长制工作走深走实的决议

    1. 【颁布时间】2022-9-30
    2. 【标题】关于推动林长制工作走深走实的决议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湖南省怀化市人大常委会
    6. 【法规来源】https://www.hhrd.cn/html/2024/hhsdfxfg_0902/10458.html

    7. 【法规全文】

     

    关于推动林长制工作走深走实的决议

    关于推动林长制工作走深走实的决议

    湖南省怀化市人大常委会


    关于推动林长制工作走深走实的决议


    怀化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5号)

    《关于推动林长制工作走深走实的决议》已经2022年9月30日怀化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怀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9月30日


    关于推动林长制工作走深走实的决议

    (2022年9月30日怀化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林长制决策部署,持续推动林长制工作走深走实,加快促进全市林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作出如下决议:

    一、凝聚推动林长制工作走深走实的共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党委领导、党政同责、属地管理、部门协同、源头治理、全域覆盖”的要求,在本行政区域设置林长,负责组织领导、统筹推进本区域内森林资源及其生态系统保护发展工作。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为主,尊重自然、尊重科学,绿色发展、生态惠民,问题导向、因地制宜”的原则,制定落实林长制政策保障措施,深入推进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加强舆论引导,注重宣传推广,充分利用多媒体融合、多平台传播、全方位宣传林长制工作,拓展支持林长制工作的途径和方式,形成全社会知林、爱林、护林、营林、享林的浓厚氛围。

    二、明确推动林长制工作走深走实的重点任务

    (一)加强森林资源保护。严守生态红线,落实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控、森林督查制度,严格控制林地湿地草原转化为建设用地,禁止毁林毁湿开垦。强化公益林和天然林保护,加强自然保护地监督管理,推进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加强野生动植物和古树名木保护,开展生物多样性调查,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涉林违法犯罪行为。

    (二)加强森林资源生态修复。持续推进国土绿化行动,落实部门责任,深入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提升全民义务植树尽责率,统筹推进生态廊道、森林城市、封山育林、退耕还林、防护林建设,提高森林数量和质量。

    (三)强化森林资源灾害防治工作。提升森林火灾和有害生物灾害防控能力,建立健全森林资源灾害风险评估、安全预警、综合防范、应急处置机制。

    (四)加强林业基层基础建设。充分发挥基层森林资源保护“一长三员”(林长、监督员、执法员、护林员)作用,实现网格化管理。强化乡镇林长制办事机构能力建设,加强护林员的培训和管理,建立市场化、多元化资金投入机制,完善森林资源保护修复财政扶持政策。

    (五)加强森林资源监测监管。建立林业智慧平台,推广使用林长制巡护系统,完善森林资源“一张图”“一套数”动态监测体系,提高森林资源监测、预警、处置等信息化水平。

    三、建立健全推动林长制工作走深走实的责任体系

    (一)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林长,建立市级林长抓督导、县级林长抓推进、乡镇林长抓落实的责任体系,村级林长受乡镇人民政府委托履行责任区的林长职责。

    1.市级林长职责:负责组织制定本区域内森林资源保护发展规划,落实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负责林长制工作组织领导,推动部门联动机制,履行责任区域包保职责,组织开展巡林检查,接受群众投诉举报和媒体监督,督促查处、整改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中的问题,监督、考核本级有关部门和下级林长履行职责情况。

    2.县级林长职责:负责组织制定本区域森林资源保护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建立森林资源源头管理组织体系,组织完成森林资源保护发展任务,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及时查处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指导调处山林权属纠纷,维护林地承包人和经营主体的权益,建立林长巡林制度,组织召开林长会议,监督、考核本级相关部门和下级林长履行职责情况。

    3.乡镇林长职责:负责制订本辖区林长制实施方案,按时完成林长制各项目标任务,开展责任区域例行巡查,监督经营主体落实管护责任,协调解决本责任区域林长制工作中的问题。

    4.村级林长职责:负责本区域内森林资源保护和林业宣传教育,组织护林员开展日常巡查,提高护林员巡查率,及时处理护林员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劝阻相关违法行为,并向上级林长和相关单位报告。

    (二)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林长制办事机构,并配备工作人员,保障工作经费。林长制办事机构履行下列职责:承担林长制的日常工作,负责实施林长制工作指导,制定实施林长制推进规划和配套制度,组织开展林长制工作调研、监督、检查、考核、奖励等工作,建立林长管理信息系统和林长责任区域资源档案。负责将林长接受的群众投诉举报和媒体监督的有关问题交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告林长,完成林长交办的其他事项。乡镇人民政府林长制办事机构还应当科学划分森林资源管护网格,加强护林网格管理,选优配强“一长三员”并明确各自职责界限和履职清单。

    林长制办事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本级林长名单,乡镇和村级林长名单由县(市区)林长制办事机构统一公布。在责任区域的显著位置设立公示牌,载明“一长三员”姓名、区域概况、职责范围、目标任务和监督电话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三)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林长制工作考核制度,实行森林资源总量和增量相结合的绩效评价机制。下级林长每年向上级林长述职,市、县(市区)林长负责对本级相关部门和下级林长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列入县(市区)年终绩效考评内容,作为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对在林长制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四)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问责机制,对落实林长制工作不力,林长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由上级林长对下级林长进行约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规给予相应处分。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依纪依规给予相应处分。

    四、强化推动林长制工作走深走实的机制创新

    (一)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林长制实施活动,鼓励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对林业资源保护作出具体约定。

    (二)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持续深化林业改革,推动资源变资产、资产变资本、资本变资金。自然资源部门应当科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建立完善林权登记发证制度。林业部门应当推进集体林业综合改革,引导林地林权有序流转,促进林业规模经营。金融保险机构应当创新林业金融保险产品,完善金融支持林业发展机制。

    (三)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工作机制,积极推进全国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试点市创建,促进生态惠民,推动国家储备林建设和林业碳汇开发,构建“林长+产业”发展机制,培育壮大“森林+”新业态,推进油茶、木竹、林下经济、生态旅游和森林康养、花卉苗木产业发展,推动林业产业转型升级。

    (四)各级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及相关单位,应当建立林长制工作相关问题受理处置工作联动机制。

    五、加强林长制工作走深走实的人大监督

    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运用法定监督手段,加强对生态文明建设和林长制工作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综合运用听取专项报告、执法检查、专题询问、质询等监督方式,积极推动“一府一委两院”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树牢法治观念,严格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推进依法治林和依法兴林。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主体作用,引导各级人大代表深入林业经营主体、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收集、反映涉林问题合理诉求,积极提出建议意见,为推动林长制工作走深走实做出应有贡献。




    ====================================
    免责声明:
    本站(law-lib.com)法规文件均转载自:
    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
    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
    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客服:0571-88312697更多联系
    ====================================

    中央颁布单位

    Copyright © 1999-2024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