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安徽省宣城市人民政府
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24年6月24日市五届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权威和尊严,现决定废止《宣城市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2018年5月31日市政府令第2号公布)、《宣城市养犬管理办法》(2021年4月6日市政府令第6号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