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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水利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在黄河流域实行强制性用水定额管理的意见

    1. 【颁布时间】2024-8-7
    2. 【标题】水利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在黄河流域实行强制性用水定额管理的意见
    3. 【发文号】水节约〔2024〕208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水利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6. 【法规来源】http://www.mwr.gov.cn/zwgk/gknr/202409/t20240904_1719730.html

    7. 【法规全文】

     

    水利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在黄河流域实行强制性用水定额管理的意见

    水利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在黄河流域实行强制性用水定额管理的意见

    水利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水利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在黄河流域实行强制性用水定额管理的意见


    水利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在黄河流域实行强制性用水定额管理的意见

    水节约〔2024〕208号



    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山东省、河南省、四川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市场监督管理局(厅),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重要讲话精神,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节约用水条例》《地下水管理条例》和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打好黄河流域深度节水控水攻坚战,全面建立黄河流域强制性用水定额管理制度,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积极践行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和关于治水的重要论述精神,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聚焦黄河流域高耗水工业和服务业,建立强制性用水定额管理制度,力争两年内制定发布涵盖黄河流域主要高耗水工业和服务业的强制性用水定额国家标准(以下简称强制性用水定额),压实用水单位主体责任,强化强制性用水定额执行监管,稳妥有序推行强制性用水定额,引导用水单位采用先进节水技术设备,精打细算用好水资源,从严从细管好水资源,持续提升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实施范围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高耗水工业和服务业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工业和服务业产业结构、产业发展布局、用水等情况,在黄河流域以及黄河流经省、自治区其他黄河供水区相关县级行政区的下列高耗水工业和服务业实行强制性用水定额管理。

      高耗水工业:火力发电、选煤、煤化工(煤制烯烃、煤制甲醇)、建材(水泥)、钢铁、石化和化工(石油炼制、合成氨、尿素、硫酸、烧碱、纯碱)、铝(电解铝、氧化铝)。

      高耗水服务业:宾馆、游泳场馆、洗车场所、洗浴场所、高校、室外人工滑雪场。

      高耗水工业和服务业实施范围将根据国家新出台相关规定和经济社会发展、产业结构调整、行业用水情况变化、节水技术工艺水平提升等适时更新调整。强制性用水定额发布实施后,实施范围内宽松于强制性用水定额的原国家和地方用水定额标准不再适用,按强制性用水定额执行;地方用水定额严于强制性用水定额的,按地方用水定额执行。

      三、科学制定强制性用水定额

      (一)明确编制职责。水利部、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制定黄河流域高耗水工业和服务业强制性用水定额。水利部负责强制性用水定额项目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和技术审查等。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强制性用水定额立项、编号和对外通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参与强制性用水定额制定。

      (二)开展典型行业用水情况调查。水利部联合有关部门按照实施范围,将纳入取水许可管理和通过公共供水管网供水的高耗水工业和服务业用水单位作为调查对象,针对工业企业产品、服务业单位提供服务等小类制定用水情况调查表,以可独立生产或提供服务的用水单位为单元,开展典型行业用水情况调查,调查相关用水单位生产经营、用水、节水管理等信息,夯实制定强制性用水定额数据基础。

      (三)合理确定指标。以行业发展现状和趋势、用水现状和需求、主要用水环节构成、节水潜力等资料为基础,以覆盖不同地区、单位和生产工艺的经济数据、用水计量和监测数据为依据,综合考虑经济合理、技术可行等因素,科学构建强制性用水定额核算方法,确定强制性用水定额指标值。强制性用水定额分限定值、先进值制定,限定值用于现有单位用水管理,以淘汰落后的用水技术和设备,建立规范的企业内部节水管理制度为取值原则;先进值用于新建、涉及主要生产用水的改(扩)建项目的用水管理,以应用国家鼓励的先进节水技术和设备,实行规范高效的企业内部节水管理制度为取值原则。

      (四)履行规定程序。强制性用水定额编制成果应当广泛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黄河流域省级人民政府、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并通过相关部门组织的技术审查。强制性用水定额按《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程序批准发布。强制性用水定额修订时,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制定程序执行;个别技术要求需要调整、补充或者删减的,采用修改单方式予以修订。考虑实施强制性用水定额所需要的技术改造、成本投入、老旧产品退出市场时间等实际,对强制性用水定额自发布日期至实施日期之间设置过渡期。

      四、强化用水单位实施主体责任

      (五)全面开展强制性用水定额对标。强制性用水定额发布后,实施范围内的用水单位应自行开展水效对标,梳理分析本单位年度用水台账、主要产品产量(服务规模)和用水量等情况,测算主要产品(提供服务)的水效,对照强制性用水定额,分析论证水效是否符合强制性用水定额。发现水效不符合强制性用水定额时,可采用水平衡测试、用水审计、节水诊断等手段,全面查找分析水效不达标主要原因,明确节水技术改造需求和水效提升措施并加以实施。

      (六)有序开展节水技术改造。对于需要实施节水技术改造的用水单位,应当按照强制性用水定额实施过渡期和整改时限要求,统筹考虑成本投入、生产(服务)周期、销售周期等,制定节水技术改造提升方案,积极采用先进适用或国家鼓励的节水工艺、技术和装备,限期实施节水改造提升,淘汰落后产能、工艺、产品设备。用水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具有相应水平和能力的第三方单位开展节水技术改造、完成情况评估等工作,确保用水效率达到强制性用水定额要求。

      (七)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实施范围内的用水单位应按照强制性用水定额管理要求,建立健全内部节水管理制度,制定节水目标任务,可设置节水管理岗位,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完善用水计量、记录、统计、管网日常维修管护、水效对标、节水考核等规章制度,加强各用水车间、用水部门、用水工序等独立计量用水单元的水效评估、评比与考核,强化内部激励,建立规范化、常态化运行机制。

      (八)完善用水计量设施。实施范围内的用水单位应按照《取水计量技术导则》(GB/T 28714)、《用水单位水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T 24789)等有关要求,安装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用水计量设施,依法分别计量各类水源、用途、功能区域、主要用水设备(用水系统)的用水量。年用水量达到规模以上的用水单位,依法安装合格的用水在线计量设施,保证设施正常运行,并将计量数据传输至全国取用水管理平台。

      (九)建立用水信息报送机制。实施范围内的用水单位要加强用水情况统计,建立健全用水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实现分主要产品(工序)、分主要服务用水统计,并定期将涉及强制性用水定额指标的产品(工序)、服务用水信息报送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黄河水利委员会。用水单位要加强统计和用水信息合理性分析,发现存在数据异常的,及时查明原因、解决问题。

      五、加大强制性用水定额执行监管力度

      (十)严格高耗水工业和服务业项目审批。把强制性用水定额作为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论证的重要依据,严格黄河流域高耗水工业和服务业建设项目节水评价,项目供需水量测算、节水目标指标制定等不符合强制性用水定额要求的,不予批准取水许可申请。推动发挥强制性用水定额对规划编制的导向作用,合理规划黄河流域产业发展布局和规模,优化调整产业结构,有序压减高耗水产业规模。

      (十一)强化高耗水工业和服务业节水管理。组织开展高耗水工业和服务业强制性用水定额对标达标,加强对不达标单位整改工作指导和监督。已批准取水许可的项目或通过公共供水管网供水的用水单位,对用水水平达不到强制性用水定额要求的,应当限期实施节水技术改造,未限期改造或改造后仍达不到强制性用水定额标准的,不予批准延续取水许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加大高耗水工业和服务业计划用水管理,用水单位用水计划的建议、核定、下达、调整应严格执行强制性用水定额。

      (十二)加强强制性用水定额执法和监督。水利部、市场监管总局履行黄河保护法、标准化法,落实黄河流域强制性用水定额实施情况统计分析报告制度。黄河水利委员会和沿黄河省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落实黄河保护法要求,制订黄河流域强制性用水定额管理制度实施办法,明确管理要求和程序。加大用水单位执行强制性用水定额执法力度,加强执法能力建设,建立执法协调机制,适时开展联合执法,对用水单位用水超过强制性用水定额,未按照规定期限实施节水技术改造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十三)开展强制性用水定额实施跟踪评估。针对强制性用水定额实施效果和存在问题,定期组织开展调查分析,适时对实施情况进行评估。统筹考虑强制性用水定额实施效果评估结果和各方面反馈的相关信息,组织对强制性用水定额进行复审。经过复审,确认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工艺进步的强制性用水定额,应当及时组织开展修订工作,或作出废止处理。

      六、保障措施

      (十四)加强组织实施。水利部、市场监管总局要加强对黄河流域实行强制性用水定额管理的指导,对有关重大问题定期进行研究。黄河水利委员会和沿黄河省区要充分认识实行强制性用水定额管理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全面执行,把强制性用水定额管理作为打好黄河流域深度节水控水攻坚战的重要举措。运用节约用水工作部门协调机制,加强统筹协调和协同配合,合力推进强制性用水定额管理工作。强化责任落实,将实行强制性用水定额管理纳入水资源管理相关考核。

      (十五)加大政策支持。建立健全配套政策标准。把强制性用水定额管理作为数字节水建设的重要内容。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对在强制性用水定额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十六)激发市场活力。推动节水科技研发创新,加大成熟适用的节水技术、产品推广力度,促进黄河流域高耗水工业和服务业用水单位节水改造。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培育节水第三方服务企业,在黄河流域高耗水工业和服务业节水改造中大力推广合同节水管理。持续推广“节水贷”融资服务,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高耗水工业和服务业节水技术改造项目的融资支持力度。

      (十七)强化宣传培训。结合“世界水日”“中国水周”、黄河保护法和节约用水条例等主题宣传活动,采取多种形式开展黄河流域实行强制性用水定额管理宣传,推进强制性用水定额管理理念进园区、进企业、进工厂、进校园、进单位。加强对相关领域、行业及其管理部门和用水单位有关人员教育培训,提升实施强制性用水定额管理能力,营造良好社会环境。加强社会舆论监督和引导,积极听取有关方面意见建议。

    水利部 市场监管总局

    2024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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