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济宁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若干规定

    1. 【颁布时间】2024-7-25
    2. 【标题】济宁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若干规定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山东省济宁市人大常委会
    6. 【法规来源】http://119.148.161.16:9001/web/#/details/50dfb2ba4441ef4ea1c2a70d548e67dc?text=&title=%E6%B5%8E%E5%AE%81%E5%B8%82%E5%AE%A2%E8%BF%90%E5%87%BA%E7%A7%9F%E6%B1%BD%E8%BD%A6%E7%AE%A1%E7%90%86%E8%8B%A5%E5%B9%B2%E8%A7%84%E5%AE%9A&searchType=0

    7. 【法规全文】

     

    济宁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若干规定

    济宁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若干规定

    山东省济宁市人大常委会


    济宁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若干规定


    济宁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若干规定



    (2024年7月4日济宁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24年7月25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维护客运出租汽车市场秩序,促进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客运出租汽车包括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

    第三条 鼓励客运出租汽车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鼓励使用符合标准的新能源汽车从事客运服务。

    第四条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并按照规定办理注册。

    第五条 申请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且具有三年以上驾驶经历;

    (二)无暴力犯罪记录,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十二分记录;

    (三)年龄不超过六十五周岁,身体健康,无职业禁忌症;

    (四)按照规定经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合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符合第一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由许可机关核发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再符合第一款规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并收回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第六条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建立服务监督制度,公布受理渠道,及时处理咨询、投诉、遗失物协助查找等事宜。

    第七条 乘客应当安全、文明乘车,按照计价支付车费和乘车过程中发生的过路、过桥等费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权拒绝或者中止提供运营服务,中止服务时已经产生的费用由乘客据实支付:

    (一)携带体积、重量超过客运出租汽车承载能力的物品乘车的;

    (二)携带宠物等动物乘车,未征得驾驶员同意的;

    (三)在禁止停车的路段上下车的;

    (四)不明确告知目的地或者前往目的地的道路无法行驶的;

    (五)夜间乘坐客运出租汽车驶离本地或者到偏僻地区时,不配合驾驶员办理相关登记手续的;

    (六)醉酒或者精神疾病患者丧失自控能力且无人陪同的;

    (七)携带管制刀具、武器或者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违禁品的;

    (八)实施或者要求驾驶员做出违法违规行为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乘客有权拒绝支付车费:

    (一)未经乘客允许另载他人的;

    (二)巡游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的;

    (三)巡游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向乘客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为网约车经营者与乘客提供信息中介、交易撮合服务的网约车聚合平台,应当对接入的网约车平台公司进行审核,未在当地取得经营许可的不得接入。

    违反前款规定,网约车聚合平台接入未在当地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免责声明:
    本站(law-lib.com)法规文件均转载自:
    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
    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
    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客服:0571-88312697更多联系
    ====================================

    中央颁布单位

    Copyright © 1999-2024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