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泰州市文明行为条例》的决定

    1. 【颁布时间】2024-5-29
    2. 【标题】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泰州市文明行为条例》的决定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江苏省泰州市人大常委会
    6. 【法规来源】https://www.jsrd.gov.cn/qwfb/d_sjfg/202406/t20240604_570951.shtml

    7. 【法规全文】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泰州市文明行为条例》的决定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泰州市文明行为条例》的决定

    江苏省泰州市人大常委会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泰州市文明行为条例》的决定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泰州市文明行为条例》的决定

    (2024年4月25日泰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4年5月29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泰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对《泰州市文明行为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

    将第五条第三款中的“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的工作机构”修改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

    二、将第十二条第五项修改为:“在树木、地面、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

    将第十二条第六项修改为:“损坏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随意占用、迁移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环境卫生设施”。

    三、将第十四条第四项修改为:“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抢控方向盘、变速杆等驾驶操纵装置,辱骂、拉拽、殴打驾驶人员,或者实施其他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

    四、将第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删去第十五条第九项。

    五、将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中的“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修改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

    六、删去第三十九条。

    七、将第四十条改为第三十九条,其中的“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修改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

    八、删去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

    九、将第四十九条改为第四十六条,删去第一款至第三款。

    十、将第五十条改为第四十七条,删去第一款、第三款。

    十一、将第五十二条改为第四十九条,删去第三款。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泰州市文明行为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
    免责声明:
    本站(law-lib.com)法规文件均转载自:
    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
    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
    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客服:0571-88312697更多联系
    ====================================

    中央颁布单位

    Copyright © 1999-2024 法律图书馆

    .

    .